白皮書︰港法律倘被人大發回即失效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香港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倘被人大發回即失效。

Hong-Kong-law-ineffective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據新華網6月10日報道,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立會制定法律須全國人大備案

白皮書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還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項職權。行政長官在行使職權時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有關事項發出的指令。

白皮書特別指出,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無管轄

白皮書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設立終審法院行使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原在香港實施的普通法及相關的司法原則和制度,包括獨立審判原則、遵循先例原則、陪審制度原則等延續實行。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案件時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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