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日前以「新聞敲詐」罪名將中國知名財經網站《21世紀網》主編等8人抓捕,指網站四年來提供有償「輿論保護」,累計收取逾百公司數億「保護費」。
《21世紀網》本是中國知名媒體《21世紀經濟報導》的網絡版,在2010年分拆。按照公安的案情披露,報社管理層每年的業績考核中,要求網站覆蓋七成當年新上市企業,發掘負面報道。逼使這些公司以落廣告形式交「掩口費」,避免報道出街,四年來已牟利數億元。這種「經營模式」全世界罕見,之前能大獲成功,足證大部份內地上市企業問題如山。
《21世紀網》總裁劉冬和周斌等人日前身穿囚服在官媒電視上「認罪」,承認自己在過去幾年累計收取計劃上市企業人民幣「保護費」3億多元,承諾不發表或刪除涉及與其合作的企業的負面新聞報導。
劉冬表示:「我們的策略就是利用報紙的影響力,迅速拷貝報紙的新聞模式,刊登原創性、以深度見長的負面報導,吸引擬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關注。」當時,國內企業正以日均十多家的速度大量上市,為財經媒體提供了巨大的牟利空間。劉冬續稱:「媒體作為一種公權力,如果使用它的人心懷不端,造成的危害將無法想像。長此以往,我們不僅不會成為社會進步的推動者,相反會成為價值毀滅者。」
據《新華社》報導,《21世紀網》被公安機關盯上,源於一些企業和個人的舉報。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顯示,被《21世紀網》涉嫌敲詐過的企業「實在太多」,站出來舉報的還只是小部分。
不交廣告費 負面新聞伺候
專案組查明,《21世紀網》通過公關公司招攬介紹和業內新聞記者物色篩選等方式,尋找具有上市、擬上市、重組、轉型等題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業作為目標。對於願意合作的企業,在收取高額費用後,通過誇大正面事實或掩蓋負面問題進行正面報導;對不合作的企業,則發布負面報導,以此要挾企業投放廣告或簽 訂合作協議,單位和個人從中獲取高額廣告費。
按照劉冬的指示,周斌每周組織召開選題會議,選擇未與《21世紀網》建立合作關係的公司,撰寫負面報導;涉及重大、敏感題材的,則報給劉冬審定。
周斌供述:「負面報導出來後,被報導的公司就會主動找上門來,或者通過公關公司找我們談合作,一般都是以廣告合同的形式,費用大致在20萬至30萬元之間。」廣告合同一旦簽好,他就會通知編輯部門將網上的相關負面報導刪除。
「實際上,那些被負面報導的企業並不需要在《21世紀網》投放廣告。」劉冬說,這是企業為了息事寧人被迫支付的費用,也可以說是「保護費」或者「拜山頭」。那麼,為什麼眾多企業都會選擇息事寧人,乖乖交納「保護費」?
為了上市順利 企業不惜一切
劉冬坦言:「一個企業上市,會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那麼企業在準備上市的過程中,如果媒體上出現了針對該企業的負面新聞,這個企業上市就會擱 淺,或者被證監會調查而取消上市資格。所以,企業在上市前會不惜一切代價維護正面形象,不能出現負面報導,不管這些報道是真實的,還是不真實的。」
《21世紀網》記者王卓銘說,用負面報導敲詐企業是行業內的潛規則。「這也是集體行為,公司上下都這麼幹。」報社管理層對《21世紀網》的業績考核中,有一條就是要覆蓋70%至75%的當年新上市企業,與它們簽訂廣告合同,每年都有數千萬元的指標。
劉冬說:「簽訂合同後,我們會把這些企業名單統一交給採編部門,要求他們不寫這些企業的負面新聞。」如果還是有記者「不慎」報導了其中一些企業,對於有長期合同、關係較好的公司,就會馬上撤稿;對於關係一般、短期合同的公司,就會要求對方增加廣告費用或者延長廣告年限。
雲南企業祥雲飛龍就有過類似的遭遇。2014年6月,《21世紀網》記者朱益民對祥雲飛龍進行了一個月的秘密採訪,並撰寫負面報導準備上網。
深圳鑫麒麟公司負責人邢達說:「他們打電話給祥雲飛龍的高層,並且發採訪提綱。祥雲飛龍是我公司的客戶,而且之前跟《21世紀網》已經簽了30萬元 的合作協議,可他們還是寫了負面報導。」「祥雲飛龍的高層很氣憤,讓我幫忙公關《21世紀網》。我當時找到了劉冬、周斌,但他們說沒什麼辦法,不會輕易撤掉。 劉冬要我去跟廣告部的莫寶泉商量。」
邢達找到莫寶泉後,對方給他開了條件:「要客戶(祥雲飛龍)與他們重新簽訂為期3年、總額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廣告合同,第一年的錢要儘快付,這樣才可以把朱益民的文章從網上撤掉。」祥雲飛龍當時正借殼上市,高層為了維護企業形象,只好同意支付這筆費用。
據劉冬供述,在《21世紀網》的廣告費用中,還專門留取了一部分作為「主編基金」。稿件被撤掉的記者會獲得考核加分,到了年底,根據各個記者的分值發放不同數額的獎金,作為撤稿的補償。
據專案組初步核查,2010年至今,《21世紀網》平均每年與100多家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簽訂「廣告合同」,累計收取費用數億元。
財經公關扮掮客 犯罪鏈產業化
上海潤言董事長連春暉是公司的創始人。她說,作為資深的從業者,自己見證了財經媒體公關行業的起源、發展和沉淪,「2005年,A股上市公司進入股權分置改革。從這個時候起,部分『先知先覺』的媒體就開始探索以負面報導相要挾的『合作』模式。」
連春暉回憶,上市公司開始關注到媒體壓力,有不少企業不得不花錢消災,這種模式由此初具雛形;在後來的企業上市高潮期,被更多媒體爭相效倣、直接複製,呈大範圍擴張的態勢。
上市企業對媒體態度的變化也令連春暉印象深刻。2009年開始,她去競標擬上市企業客戶時,對方的第一句話就是:「你們和媒體的關係如何?能不能消除負面新聞?」「也就是說,擬上市企業已經把媒體工作替代路演推介,作為最重要的公關需求了。」
從2010年起,財經媒體公關行業的亂象越來越嚴重,無論是一線財經媒體還是二三線財經媒體,都想分一杯羹。如果企業沒有向各路媒體告知合作意向,則基本上難以倖免於負面報導。
紛呈的亂象還不止於此。為了將合作關係維繫得更緊密,上海潤言、深圳鑫麒麟等財經公關公司還會對部分《21世紀網》高管「公關」,其手段既有請客、送禮,也有涉嫌行賄行為,金額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
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一些《21世紀網》的工作人員私下開辦公關公司,肆無忌憚實行新聞敲詐。還有部分人員涉嫌內幕交易,故意以負面報導導致相關企業股價下跌,進而大量做空獲取鉅額利益。
連春暉說:「這種扭曲的交易不斷生長,成為現實中的一大市場毒瘤。上市企業對這種媒體環境既恐懼又無奈,除了『合作』別無選擇,基本上被綁架了。」然而,這種媒體環境卻成為了財經公關公司與一些財經媒體「互利共贏」、非法牟利的溫床。
上海潤言執行董事陶凱供述,自2009年起,潤言就開始與財經類媒體合作,促成企業客戶與媒體簽訂「廣告合同」,換取媒體對企業客戶的負面新聞少報導、不報導的效果,即所謂的「媒體維護」「有償沉默」或「有償不聞」。
劉冬在供述中也談到:「為防止我們報導企業的負面新聞,財經公關公司會物色即將上市的企業,以簽訂廣告合同的方式提前『拜山頭』,主動讓我們封口。」
新聞敲詐 報導勒索 蔚為風潮
「財經公關公司的生存之道就是左右逢源。」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出於對負面新聞報導的擔心,對其有所求;對於財經媒體來說,如果有良好的合作關 係,也可以擴大「廣告客戶」的來源。特別是媒體為了規避風險,不願意直接出面與企業簽廣告合同的情況下,財經公關公司就是極重要的牽線搭橋者。
財經公關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四種方式:一是與企業客戶簽訂合作協議,客戶交一筆媒體公關服務費,每年20萬至50萬元;二是為客戶辦酒會等活動 收取的服務費;三是通過給媒體「拉廣告」的方式賺取返點,一般是廣告合同標的額的5%至10%;四是作為代理,賺取給媒體「拉廣告」的差價。
對於這個「差價」,陶凱做了進一步解釋:「具體來說,如果我和客戶談下來的廣告合同標的額是30萬元,但我和媒體談下來的是20萬元,這樣我就有10萬元的差價。」
廣告合同的覆蓋面之廣更令人咋舌,基本囊括所有上市企業和擬上市企業。如果是擬上市企業,廣告合同的有效期會持續到該企業上市;如果是已上市企業,則需要每年都和媒體簽訂廣告合同。2009年以來,上海潤言公司營業額達十數億元,深圳鑫麒麟營業額達數億元。
周斌說:「中國財經新聞的沉淪久矣,的確需要一場疾風暴雨的行動來一次清理。而這從《21世紀網》開始,是不幸,也是幸運。我們所做的錯事被司法攔住,這才阻止了我們進一步錯下去,最終陷入犯罪深淵中不能自拔。」
中國媒體業的有償報導或有償不報導現象存在多年,擬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為了避免負面報導對其審核和上市進程造成影響,通過財經公關打點新聞媒體和一些門戶網站,漸成行業潛規則。今年6月,中紀委巡視組曾公佈,新華社也存在利用發稿權搞「有償新聞」問題。
殺雞儆猴《21世紀網》受非偶然
《21世紀網》負責人在電視上「認罪」時承認,中國媒體業的「有償新聞」或「有償不聞」已經形成利潤豐厚的產業。既已成為中國媒體業的產業之一,獨《21世紀網》慘遭重創,恐非偶然。
《21世紀網》曾撰寫深度報導《毛小兵發跡調查:西部礦業十年前的利益輸送》,揭秘江綿恆中科系黑幕,文章將中科系企業與西部礦業的神秘利益輸送曝光。 7月16日,據大陸監察部網站消息,中共青海省委常委、西寧市委書記毛小兵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與西部礦業被曝光有關。
此外,《21世紀網》還在過去幾年中,不斷披露隸屬於上海市國資委的上海醫藥集團「行賄門」、「財務造假門」事件。有評論認為,此舉或許都令上海當局不悅。評論更認為,中國採取了「電視遊街」的手段,讓《21世紀網》負責人劉冬和周斌等人日前在官媒電視上認罪,有欠文明,乃「未審先判」。
由網絡名人薛蠻子、中國獨立記者高瑜、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炫富女郭美美,影星柯震東和各級各類貪官,央視及各地電視台不斷播放他們「悔罪」的畫面,對中國的電視觀眾來說,類似「電視遊街」的報道方式並不陌生。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8月初曾就郭美美事件在其微博上質疑央視的做法。 「案件沒到檢察院,電視台就把嫌疑人滿世界遊街示眾,法律何在?人權何在?」 賀衛方在微博中說,「郭美美本人已經喪失了人身自由。這種情況下,只有警方才能透露和她相關的犯罪證據,而這些權利都不應該是一個媒體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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