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自首與被歪曲的法治

梁弘才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三位佔中發起人日前高調舉行記者會,公布自己於翌日自首的決定,戴耀廷、陳健民兩位學者說起自首的決定時固然一副真理在手的模樣,堪稱說之以理,至於身為牧者的朱耀明,為佔領人士的受傷凄然淚下,則可以說是動之以情。在電視機前的每一人,很有可能受到觸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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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義?伏法?

然而,停一停,想一想,所謂自首,正是自行向執法機關坦承犯罪並接受裁判。若然套用古語,大概就是伏法受誅(當然,香港沒有死刑),可是,他們三人在人前人後卻擺出了像是慷慨就義的大英雄,又是否有點本末倒置?

承擔?逃避?

且值得注意的是,一直堅稱願意承擔「法律後果」的三位佔中發起人,竟然只選擇承認「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一項罪名,對於其餘看似曾觸犯的罪名如煽惑犯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阻差辦公等多項罪名,則一概視而不見。敢問一句,作為一個違法行動的發起人,若然其罪名只是單單一項「參與」的話,是否有點可笑呢?這就是他們口中所言應該承擔的「法律後果」?抑或是存心逃避刑責?

自首?投案?

對於戴耀廷等認定「先違法再自首」的做法,是體現他們尊重法治精神云云,法官早前在判詞中便嘗指出這是錯誤的。事實上,所謂「自首」,其實是在犯罪事實尚未被舉發以前,自行向執法部門坦承犯罪,但公開發起佔中、高度參與佔中的犯罪事實,早已展現在公眾眼中,相信談不上未被舉發。相對而言,「投案」此詞理應符合實際情況得多。作為法律學者的戴耀廷,如此張冠李戴,又算不算是對法治作另一方式的曲解與誤導?

法治的基本原則,是維護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以保障個人自由、生命和財產,亦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整個佔領行動中,我們看到的是不少佔領者拒絕遵守法律,並影響著全港市民。

尊重?歪曲?

是自首好,是投案也好,這幫佔中發起人或佔領者,竟可以隨自己心意選擇「良辰吉日」去實行有關做法,這實在是對法治的踐踏。相對而言,受影響的市民卻沒有任何選擇,個人權利和自由在這個無法無天的「佔領時空」中得不到維護,虧戴耀廷等還敢說自己尊重法治精神。這相信才是整件事中對法治最大的曲解與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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