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與言論自由

陳韻婷

出版一份刊物,目的是發放消息,向外界傳播思想與資訊,因此,刊物的內容,本身就是一種具有影響性的產物。《學苑》是大學生的刊物,也同時向公眾公開發放,當中的內容,又怎能不算是一種思想傳播,對社會又怎能沒有影響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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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提及《學苑》鼓吹「港獨」言論,學生們辯稱不是鼓吹,而是學術自由,似乎只要以「學術自由」之名,就能堵塞或打劫其他人討論、評價的「言論自由」。在立法會上,李卓人又把把施政報告提及的《學苑》鼓吹「港獨」言論,說成「干預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搞文化大革命」。真理是愈辯愈明,如只許小眾討論,廣播思想,而不予其他公眾表達意見、分享感想的自由,會否有一點雙重標準呢?那麼這種思想或討論,是否真理,是否於社會有益,的確需要商榷。

如僅是孩子年少無知,又或只是某些大學生誤以為「鼓吹」的行為可以用「學術自由」幾個字美化,相信,只要是對社會有責任感的成年人,都會責無旁貸的作出提醒,何況觸及「港獨」之鼓吹式言論有可能導致違憲情況。那幾位從政多年的議員,為什麼不僅不加以提醒,還利用孩子的刊物與新聞價值,在議會上慷慨「大聲疾呼」,這種行為及論調,既迴避對社會產生的效果,亦非一個成熟的成年人的應有之舉。

「學術自由」這個詞語不能用作美化,也不能凌駕於其他人的「言論自由」。

美國著名高等教育學者Burton R. Clark主張:「大學是學者進行教學、科研和從事社會服務的場所。」換言之,學者有社會責任服務社會,而「學術自由」亦並非意味學術上絕對自由,不受任何責任的制約。即使在崇尚「學術自由」的美國,大學的「學術自由」依然受「政治正確」觀念的制約。

學者進行研究,很多時都基於一定的程度的思考與觀察,並透過出版刊物以達到推廣、宣傳思想或主張的作用,然而,當一個學者的研究牴觸了國家倡導的價值觀,基本上會受到社會的反駁甚至需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是每一個人,作為個體於社會生存需而有的社會責任。歷史上亦有一些例子可引以為鑑,史丹福大學英文系副教授H.B.Franklin,早年已獲終身聘用,卻因帶領學生於校園內進行反越戰示威遭校方解聘。因此,「學術自由」並非全無限度的自由。

事實上,「學術自由」在不同國度有不同定義,「學術自由」並非無限的自由。我們或可參考1940年《學術自由與終身聘用制原則宣言》所主張:「身為學者和教職員,他們應謹記,大眾可能憑他們的言論來評判他們的職業及院校。因此,他們應時刻保持精準、適度克制、尊重他人意見,並盡力顯示他們並非院校的喉舌。」希望同學們在面對不同意見的時候,也能堅守「保持精準、適度克制、尊重他人意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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