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改的第二輪諮詢開始,但泛民主派各黨派早已表明捆綁投票,將特區政府按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提出的2017年特首普選方案否決,泛民的表態,使人對政改能否獲得所須立法會2/3議員贊成通過,不抱期望。
泛民在諮詢還沒有開始前便要否決2017年特首普選方桉的取態,症結在於提名委員會。以提委會組成的不民主及要求提名候選人需要過半提委會成員通過,實質上是使中央可以隨便通過篩選篩走中央政府希望篩走的參選人。從一直以反對派身份存在希望終有一天能執政的泛民角度看,當然是沒有可能接受的。
但眾所周知,無論泛民認為將出爐的方桉如何爛如何不符泛民的民主要求,在取捨普選特首方桉上斷然決定否決的話須面對兩大難題:
(一)通過方桉讓500萬合資格選民參與投票選特首,肯定比只有1200個特權人士才有資格投票的選舉是重大的進步。否決了它意味著實質上剝奪了500萬合資格選民本來可以享有的投票權,否決者是香港人邁向民主、即使是以蝸牛步伐地前進邁向民主的敵人。(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已明言特首普選產生後,立法會選舉才可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亦即未有普選特首前,立法會功能組別不會廢除。
否決了特首普選方桉也意味著否決方桉的人實質上是凍結了立法會邁向全面普選,意味著否決方桉的人使政制原地踏步,是香港人推動民主發展上的敵人,無論推動民主的步伐是多麼艱難緩慢、路途是多麼崎嶇曲折。
泛民在決定否決這顯然有篩選成分的特首普選方桉前,除了必須認真考慮這兩難題,也必須考慮一下子否定了那有些微進步、留有立法會選舉發展餘地的方桉,也意味泛民採取的步伐與香港民主派過去30年一步一腳印一點一滴爭取民主的歷程偏離。無疑,年輕人、激進民主派希望一蹴而就達致心目中的民主選舉,但回顧歷史、縱觀世界,世界各地民主發展與爭取民主權利的進程從來便沒有坦途,而是充滿保守力量的阻撓、抵制和反撲,過程中也絕不缺乏策略上與原則上的妥協。
美國立國,1776年獨立戰爭勝利後,13個前殖民地組成13州聯邦,簽定了聯邦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使各州有一位代表組成聯邦議會;然後用了10年的時間商討制定憲法。在制定憲法的最後階段,便因各州代表對新憲法規定國會的各州代表人數分配問題相持不下。人口多的大州希望以人口比例決定代表人數,人口少的小州希望劃一每州在國會的代表人數相等。
結果1787年5月維珍尼亞州代表團提出國會兩院制,建議兩院皆以人口比例分配議席,下議院議席由各州選民提名及投票選出;而上議院議席則由所屬各州議會提名,交由下議院選出。這便是所謂的「維珍尼亞方桉」。
人口較少的州份對維珍尼亞方桉深感不安,因為這樣國會的代表性會被人口多的州份淹沒。於是新澤西州的代表在同年六月提出新澤西方桉,建議沿用聯邦條例的設計,即國會不分兩院,而每州在國會的代表數目相同。
兩方桉各有支持僵持不下。制憲會議首先否決了新澤西方桉,但對維珍尼亞方桉不能達成大多數。最後由康涅狄格州代表提出一個揉合了維珍尼亞(大州)與新澤西(小州)的方桉,建議國會分兩院,參議院各州有同等數目的代表,而眾議院則以人口比例分配議席。歷史稱這次促成美國立憲成功的妥協為「康涅狄格妥協」、或「偉大的妥協」(The Great Compromise)。
偉大的發明家、政治家、外交家及政治理論家、被稱為7位美國立國國父之一、當時已是81歲高齡的佛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在1787年9月17日美國憲法通過前夕著名的總結發言時這樣說:
「我承認對這部憲法的某些部分在目前而言我不贊同,但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我是否將永遠不贊同;因為經過漫長的人生,即使是在重要的議題上,我曾經歷過很多時候我會因更好的資訊、或因全面的考慮,而被逼改變那些我曾經認為是正確但發現已不再是正確的看法。」(I confess that there are several parts of this constitution which I do not at present approve, but Sir, I am not sure I shall never approve them; for having lived long, I have experienced many instances of being obliged by better information, or full consideration, to change opinions even on important subjects, which I once thought right, but found to be otherwise.)
然後他說:「我同意這部憲法,連同它的所有缺陷。」(Sir, I agree to this constitution, with all its faults.)
政治的建構,不論是政治思想形成或是政治架構的建構,從來不是建立起來便是完美的。從來沒有所謂完美的政治思想或政治架構;只有永遠不斷需要發展批判、永遠有人會發展批判的政治思想;只有永遠需要改善、永遠有人在孜孜不倦爭取改善的政治架構。但無論如何發展與改善,必須有一個起始的雛形;有了雛形,才有賴以不斷改進的基礎。
泛民鐵板一塊地扼殺普選特首雛形方案,其中一個原因是很多泛民政客說過的﹕「為甚麼要通過普選給予經過篩選候選人的特首幾百萬票選民的授權?」泛民的做法便是要阻擾市民以投票來行使他們的授權權或投白票反對權,維持特首選舉的小圈子性質使特首的地位繼續溷沌,以便以在野黨派思維繼續用缺乏認受性為理由攻擊特首和政府,阻擾政府施政。這是典型的狹隘的黨爭思維,而不是有宏遠目光以人民利益為重一點一滴構建更好制度的政治家胸襟。
無論一些人怎樣激昂地說「抗命不認命」,政治現實是中央政府在國家安全的考慮下,在現階段必然要在特首普選中篩選候選人。短期而言,無論用甚麼手段逼中央政府改變831決定所定下的框架都是不切實際的。務實和真心為廣大市民著想的參政者,在構建政治架構的問題上,必須有如佛蘭克林般美國立國者的胸襟,拋開黨派利益爭奪的思維,以廣大市民的最大利益為前提全盤考慮與現實妥協。
如美國立憲過程一樣,政治便是永遠需要妥協才能向前。而爭取民主權利,也絕不是一天半天、一年兩年的事,而是與保守力量的漫長周旋和鬥爭。
美國南北戰爭在1865年結束,1865年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13號修正桉廢除奴隸制度,1869年通過了第14號修正桉給予美國非洲裔人公民權,同年也通過了重要的第15號修正桉。美國憲法第15號修正桉訂明﹕「聯邦及各州政府不能以公民的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否為奴隸身份而剝奪他的投票權。」
雖然有了第15號修正桉,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初就第15號修正桉所定原則框架的裁決極為狹窄,只按條文不容以膚色種族為由剝奪投票權,卻不阻止南方各州以第15號修正桉所述以外的理由限制投票權。因而在1890年到1910年期間,南方各州紛紛立法對選民資格加上種族及膚色以外各種形式非洲裔人難符合的要求,包括付人頭稅、語文程度要求等,把南方州份大部分非洲裔人排除於選民行列之外。直至1940年,美國南方州份非洲裔選民只佔非洲裔人口的5%,及至1960年也才只佔28%,遠遠低於白人的比例。
這情形要經歷漫長的爭取、到1965年美國總統詹森(Lyndon B. Johnson)簽署投票權法桉,制止各州通過改變選舉法律來限制公民投票權才結束。至此,美國非洲裔人的投票權才能全面落實。至1976年美國南方州份非洲裔人選民佔非洲裔人口比例升至63%,與白人的68%相若。
美國黑人自南北戰爭結束、開始爭取平等選舉權到獲得完全平等的選舉權利歷時100年。沒錯,請留意,那是漫長的100年。從他們爭取選舉權的經歷,香港人、特別是決定政改是否向前行手握決定權的泛民議員,實有必要參考。同時也要參考美國立國之初那些目光遠大的政治家的智慧和胸襟,放棄只爭朝夕的思維。
對抗不會帶來民主
大多數香港人都明白民主的路途並不平坦,在香港的政治現實中,沉溺於抗爭,贏得一些人一時的掌聲、自絕於在政治上改變緩慢的中國,並不可能為香港帶來民主。泛民政客反覆說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框架下普選特首的方桉只能是爛方桉,而不參與諮詢制定,乾脆否決。那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有500萬人可以投票的方桉會比原地踏步繼續讓只有1200人提名和投票的設計更爛嗎?
民調數字已證明大部分渴求平穩過活的香港市民反對佔領運動,但並不表示他們反對民主。他們同樣追求民主,而且願意暫時接受並不完美的民主,然後繼續爭取。民調顯示,有一半人願意在現階段接受並不完美的普選特首方桉。那是數百萬計人的訴求,作為民意代表、一年到晚都說反映市民訴求的泛民議員憑甚麼便毫不考慮地扼殺了這些人的訴求?20多人捆綁起來的意氣決定剝奪了數百萬人從無到有的投票權,那是毫無道理的。
「千裡之行,始於足下」。沒有初始的雛形,改良無從開始。從來沒有人說有篩選參選人的普選特首方桉是完美的方桉。2017年普選特首只是香港人爭取民主的開始,而不是終結。如美國非洲裔人爭取沒有限制的投票權一樣,那是漫長的路途。而在這漫長民主路邁步啟程,需要的是一次在香港發生的「偉大的妥協」。
泛民諸位,誰能有這樣的勇氣和胸襟? ■
《亞洲週刊》2015年1月18日 第29卷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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