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79日的佔中行動已經結束,我們作為香港法律界應該開始為佔中後的香港普選作出法律上的指引。在這場佔中運動或雨傘革命中,示威者罔顧法律,違反公安條例及違背多項禁制令及藐視法庭,口號是要求一個所謂「真普選」。他們不滿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選出後再普選。他們亦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於8月31日的決定,規定特首候選人要得到過半數提名才能參與選舉的決定。示威者要求撤回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及行政長官梁振英下台。
世界上所有的先進民主國家(英,美,澳),都是以法律來執行民主。民主的內容主要包括被選舉權,出選程序及選舉權:
(1)被選權:比如說在澳洲總理候選人一定要年滿十八歲的澳洲公民及為政黨黨員而且要成為政黨的聯邦議院[section163,CommonwealthElectoralAct(1918)];英國首相候選人亦是必須年滿18歲的英國公民,不能是破產人士亦不能患上精神病[HouseofCommonswiki,s17ElectoralAdministrationAct2006(UK)]。在美國,美國憲法[Art2,section1(5)USConstitution]規定總統候選人一定不能低於35歲及在美國本土出生及在美國住滿最少14年的美國公民。所以民主裏面的被選舉權不是空泛的,民主裏面的被選舉權係有受到法律規範的。
(2)出選程序:
(A)英國首相候選人是要經過黨內的提名委員會初選,得到超過半數的提名委員投票,才能出選成為首相候選人[保守黨黨內憲章附件三選舉條例]。黨章雖然不是法律但是他對每個黨員都有等同法律的約束性,而這種約束性在未被法院否定前是生效的。英國工黨亦有同樣原則。工黨全國黨章規定黨魁候選人必須取得12.5%工黨國會議員的提名票,在全國工黨會員選舉大會中獲得過半數投票支持,才能出任工黨黨魁,競逐英國首相。[公黨黨章第4B.2B(i),C(iv)]
(B)澳洲總理候選人出選亦係完全根據黨內規章。因澳洲總理選舉只有兩大政黨競爭,即是工黨及自由黨。自由黨內設有提名委員會(LiberalPartyRoom),提名委員會由現今85名聯邦自由黨聯邦議員所組成。若有自由黨聯邦議員想代表自由黨競逐澳洲總理,他必須從提名委員會的選舉中取得「50%加一」的票數,才能出線。另外澳洲工黨也一樣。工黨聯邦議員亦需要在工黨黨內的提名委員會(LabourPartyCaucus)獲得過半數的提名,再由全體工黨黨員投票,勝出者才能代表工黨出選澳洲總理。
(C)每四年美國每個州份都會舉行黨內初選,選出州代表(partydelegate)到全國黨內推選大會(nationalnominatingconvention),再由全國黨內推選大會中選出選舉人(partynomineesorElectors)[USAElectionsinBrief,USStateDepartment]選舉人在根據美國憲法[Art2,section1(3)USConstitution]在每個州份內投票,獲得最多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就會成為總統。
(D)同英國,美國,澳洲一樣,香港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出選程序是根據法律由提名委員會經過過半數提名產生的。
(2)選舉權:民主選舉權亦不是與生俱來就有的權力,選舉權係受每個國家的法律所賦予和規範的。比如說英國,英國公民出生就沒有選舉權,直至他到達18歲及沒有任何精神病及成功地註冊在選民名單內,這個英國公民才有選舉權[s.1,RegistrationofPeopleAct2000];澳洲公民出生亦沒有選舉權,直至他到達18歲及成功地註冊在選民名單內,這個英國公民才有選舉(s93,CommonwealthElectoralAct1918)。在美國,選舉權亦不是與生俱來的,美國人要到18歲才能有選舉權,美國人的選舉權由美國憲法賦予[26Amendment,USConstitution]。
基本法是由一個國際認可的主權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效立法的。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一部份,基本發源於中國憲法第31及62(13)條。基本法是一項全國性法律,合法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簽署生效。基本法第45條及基本法內所有的160條法律毫無疑問是香港法律的一部份。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2)條及基本法付附件1第7條具有完全法律效力。這些條文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權力。
若果英國美國和澳洲的民主都是完全遵照法律執行,那麼英美兩國要求我們不按照我們的法律基本法和出人大常委會決定去追求民主,用意何在?答案只有一個:想利用民主推翻法治,強迫一個合法政府下台,從而在我國的不穩定中獲取利益。■
原文轉載自《紫荊雜誌》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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