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大寮監獄2月11日下午4點多發生震驚社會的劫持事件,6名服刑人員劫持獄警,經過一夜警匪對峙與暗夜幾波槍響,今晨法務部證實,6名囚犯全持長槍飲彈自盡,人質安全獲釋。
高雄監獄11日爆發台灣獄政史上第一起受刑人劫持典獄長事件,竹聯幫堂主鄭立德及其他5名受刑人不滿受到不當待遇,串通謊稱生病,打傷管理員後,用利剪挾持主管,然後闖進戒護科大肆破壞並奪槍,挾持副典獄長賴振榮、戒護科長王世倉,之後再由典獄長陳世志交換副典獄長出來。嫌犯要求警方提供車輛讓他們離開未果,即與警方僵持不下,其間包括目前包括高市前議員李榮宗、白狼張安樂等人都自願居間斡旋,警方也找來多名挾持犯的家屬,希望以溫情喊話勸他們棄械投降,別傷及人質。
台灣矯正署長吳憲璋11日晚進入高雄大寮監獄與鄭立德等人談判,隨後公開逐字念出嫌犯要求公布5項書面訴求,包括假釋以及提高獄中工資等。
吳憲璋說,未對嫌犯訴求做任何允諾,囚犯保證兩名人質生命安全。
鄭立德5點聲明如下:
- 陳水扁假病可以保外就醫,監所比他嚴重的就不能保外?為什麼,因為我們是罪犯、活該關死,那阿扁不是罪犯嗎?身為一個國家元首曾經當過律師的阿扁,難 道不懂法律嗎?他都知法犯法,卻被你們說成政治犯嗎?既然阿扁可以保外、那就比照辦理一視同仁,法律之前人人不是平等嗎?
- 現在一罪一罰有人刑則40幾年、50幾年,這是現在的法律,初再犯1/2能報假釋,但是都關到2/3才能準,累犯就更慘了,《三振條例》連報假釋都不行,你們是官逼囚反,法律不是情理法,情已經不見了,理只剩下法官自由心證,獨裁的道理,他說你有罪就是有罪,誰叫我們有前科、活該,什麼是無罪推論,那只是說說而已,法官真偉大。
- 既然你們要給我關到死,那是不是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做了一個月的工作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購,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還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殺、和拼了這條路。
- 我沒有殺人卻被判18年的殺人罪,18年對別人來講只是個數字,對我來講卻是不甘心,我只是冰山一角,還有更多的受刑人跟我一樣的心情,誰來幫我們說話?馬英九你雖然不是個好的總統,但你卻是一個很好的法務部長,在你還有能力之前,救救這些受刑人吧,謝謝您。
- 《三振法案》該改一改了,給人一點希望好嗎。減刑為什麼只減微罪,重罪不減,你們是鼓勵大家做小搞詐騙嗎?即然要減為什麼不能一視同仁嗎?講難聽點,不是都是罪犯嗎?
鄭立德11日傳話,「明天(12日)上午10時警不攻堅,就放人」。
台灣媒體消息稱,6人破壞了戒護區裡的槍械室,奪取4把65K2型長槍、6把90式手槍和200多發子彈。
台灣法務部門證實,6名服刑人員是在2月11日下午4時許劫持管理員,副典獄長賴振榮和戒護科長王世倉自願替代當人質與劫持者談判。隨後,典獄長陳世志換出副典獄長。
2月12日凌晨時分,槍聲大作,曾傳出9聲槍響。至凌晨5時許,現場再有槍聲傳出,4名人犯自殺。約半小時後,另外2名人犯查看自殺獄友,對未斷氣獄友補槍,隨後自殺。
台灣法務部門介紹,這6人分別有盜匪、毒品、殺人等前科。
6名服刑犯分別為鄭立德(殺人罪,刑期28年半)、靳竹生(強盜罪,無期徒刑)、黃子晏(毒品,刑期25年)、秦義明(盜匪,刑期46年)、魏良穎(毒品,刑期34年3個月)、黃顯勝(毒品,刑期34年2個月)。
監獄挾持事件帶頭的囚犯是有黑幫背景的鄭立德。台灣傳媒報道,他是竹聯幫高雄分會會長,曾經涉及有組織犯罪、槍械、盜竊等罪行,作風兇殘。
鄭立德12年前涉嫌持槍勒索入獄,3年前因為車禍撞死人及找人頂包被判監28年6個月。
除了今次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台灣也曾於1970及1987年,分別發生兩起監獄暴動事件——「泰源事件」與「岩灣事件」。
泰源事件:「台獨」運動人員發動
泰源事件,1970年2月8日,泰源監獄一部分主張「台灣獨立」的政治犯,聯合駐扎該地執行警衛任務的台灣籍士官兵50人,以及當地的台灣原住民知識青年等共120 余人,以「台灣獨立」為目的,發動監獄革命,並計劃奪取輕裝師武器,佔領廣播電台,奪取台東的軍艦,聯合原住民在山區打游擊,發動「全島革命」。
6名外役政治犯鄭金河、陳良、詹天增、鄭正成(以上系蘇東啟案)、謝東榮、江炳興(以上系「台灣獨立」聯盟案),在替換碉堡衛兵時,外省籍衛兵班長發現不對,質疑為何沒向上級報備,鄭金河等人便將衛兵班長刺殺,至彈藥庫取子彈,擬回牢房開門放人,因該衛兵班長未死,大叫「暴動」「殺人」,於是事跡敗露,監獄大門鎖起。鄭金河等等人打算將大門用槍打壞,但是失敗,合作的警衛連連長也說他沒辦法,叫鄭金河等6人攜槍械逃亡。
事件發生後,監獄安全防衛由警備總司令部直接接管,副總司令劉玉章親自坐鎮指揮,並立刻派空降部隊前來控制局面,原警衛連迅速被調往高樹基地,全連接受個別偵訊。同時成立前進指揮所,動員萬余當地原住民、警察、海軍陸戰隊特勤隊、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陸戰蛙人)搜山搜海,並將懸賞獎金從5萬提高到20萬,6名持槍逃亡的嫌犯於15天後被逮捕。
1970年5月,該案判決。7名警衛遭記過懲處。5名政治犯被判死刑,分別為:鄭金河、陳良、詹天增、謝東榮、江炳興,於5月30日槍決;鄭正成則因其他5人都說他是被綁架而判刑15年6個月。本來還應該牽連到該監獄一半的政治犯和當地原住民,但因鄭等5人緊守口風,無人受牽連。
官方定義此事件是暴動,「台灣獨立」運動人士則認為是武裝起義。泰源事件後不久,所有政治犯,都在海陸空嚴密監視下被移拘到綠島綠洲山莊關押。
岩灣事件
另起「岩灣事件」,又稱岩灣監獄暴動事件、岩灣絕食事件,發生在1987年11月29日的台東岩灣監獄。
在「一清」項目後,許多幫派分子及地方角頭被送到岩灣監獄監禁。在警備總部接管監獄管理後,因管理不當,數名囚犯發起絕食抗議,警備總部強勢介入,造成囚犯暴動。當時台灣當局對外宣稱,是因為取締監獄內賭博活動才造起這起事件。
當時台灣防務部門派遣軍方特勤部隊前往支援警備總部保一總隊執行鎮暴,最終壓制這起事件,在鎮壓過程中造成數名囚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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