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應有年齡限制嗎?

施永青

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有意參選明年的立法會選舉,惟其年齡現時只有19歲,屆時亦只有20歲,未符合現時法例對候選人的年齡要求——須年滿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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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情況,一般人的做法會等多三兩年再參選。但黃之鋒並非一般人。他不會認命。相反,他視此為挑戰建制的一個好機會。所以,他選擇以個人身份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因為他認為有關的參選年齡限制,有違《基本法》與《人權法》賦予我們的權利。

其實,世界對參選年齡應作怎樣的限制並沒有公論,各地的做法存在着一定的差異,有些國家對參選年齡與投票年齡的要求並無分別,一律都是18歲,如英國、德國、加拿大便是。即使在中國大陸,亦是年滿18歲就可以參選作人民代表。不過,亦有一些國家,參選的年齡門檻是高於投票的年齡門檻的。譬如在美國,須年滿25歲才可以參選眾議院,滿30歲才可以參選參議院,要選總統更要滿35歲。而在台灣,要參選立法委員要23歲,選市長要30歲,選總統則要40歲。

由此可見,參選年齡與投票年齡有別,並非香港獨有的特殊情況;很難因此就認為香港現時的做法有違《人權法》。因此,黃之鋒對這個問題的判斷只是他個人的意見。他有意見,當然有權自由發表,但他卻不滿足於表達一下自己的意見就算數;而是要搞司法覆核,那就變成有意把一己意見加諸整個社會之上。

再者,司法覆核是有成本的,沒有理由為了某些人的不成熟意見,就去花費法庭的資源,要其他人也付出代價。有關參選門檻的意見,宜在政制檢討時提出,而非動不動就去申請司法覆核。

香港還有一些更激進的年輕人,他們認為搞司法覆核其實已算尊重建制。如果遇到一些被他們視作惡法的社會要求,他們不但可以隨意不遵守,甚至可聯同朋輩實行公民抗命,以佔領運動的方式,逼社會接受他們的要求。

其實,在現實世界,並非所有問題都有十分清晰的結論,很難說誰對誰錯。如果人人都要社會行自己的那套,社會的爭拗就會沒完沒了,社會就會失去包容的能力。

以參選的年齡門檻為例,我個人是贊成可以比投票年齡晚一點的。因為,投票只需要作選擇就是了,但參選則需要有自己的政綱,並在議會內提出具體的建議,以及與反對的意見展開爭辯,這就比投票複雜很多了。因此,要求參選者在年齡上比只需要投票作選擇的人成長一點是十分合理的。

人需要時間,才能積累知識與才能,才可以有足夠歷練去應付複雜的環境。時下21歲以下的年輕人,大都未能予人有這方面的信心。■

原文轉載自《AM730》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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