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庭判兩宗案件上訴得直,雖然彰顯了香港的法治,但同時也凸顯了法律觀點可因截然不同的演繹而導致迥異的裁決,若法治真正做到「公道」,才是社會之福。
陳志雲及其助手違反《防賄條例》原獲判無罪,但經律政司再度上訴,終獲裁定上訴得直;另一案件中,羅逸庭因「干預汽車」罪成而被判囚六周,上訴至終審法院才獲判得直,但他服刑期滿,冤獄已成,今時也只能還他一個清白。
從以上兩宗上訴案例可見,法律訴訟可能真如部分人所形容:只是一場在庭上的辯論比賽。因為普羅大眾看不清其中奧妙並不出奇,但法律界專業人士,包括控辯雙方資深大狀,甚至各級法官,對案情及法律條文卻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演繹,而導致判決有天淵之別,就不能不使人去怪法律是否有個普遍真理,而人言人殊,官判官異?當然,大前提還是不服原審裁決者是否有能力上訴。
陳志雲案,律政司自然有能力上訴,但羅逸庭則要靠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及其學生義助上訴,才可得直,這也是香港這個法治社會發展到現階段最常被人詬病的地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對某些人、某些階層、團體來說,就特別「平等」。那些人或階層的「能力」,包括財力及對法律專業知識的理解,都可製造出不公義的裁決,小市民也容易蒙上不白之冤。羅逸庭初審選擇自辯,「用自己把口,據理力爭」,可能就正因沒有聘請律師以法律觀點,提出抗辯理由,而在法庭上吃虧,但上訴得直也因「干預汽車」罪的定義不清晰,而未構成控罪元素,可見法庭上的「公道」,恐怕還取決於一場辯論。
因此,各級法庭有時是否可用「一字咁淺」的道理去審視案情?例如陳志雲就以無綫曾多次默許他取酬作為辯護理由,其實,默許未必代表接受,正如電訊商再不能以「客戶沒有明確反對」為理由,就可照樣收費一樣。
法治社會應離不開一個「理」字,即使陳志雲再上訴,也不能不在他收受利益的合法性上辯解,而羅逸庭案終審裁決的法理關鍵,又竟是條例的定義,這都是對法治在道理上的諷刺。
中國法治的傳統相對薄弱,不少家喻戶曉的「案例」,公道都要訴諸人治或「天理」,例如包青天和竇娥就是,竇娥冤故事更有些神秘色彩兼「厄爾尼諾」現象式的公道:被斬首血濺白練而血不沾地;六月飛霜,降雪三尺而掩其屍,再加當地大旱三年等,這類雪冤的思維,不應再有。
不過,若有人以為精通法律就可知法踩界或走法律罅,同樣像以上思維般不切實際。香港重視法治,也講法理情,但總離不開一個公道。 ■
原文轉載自《晴報》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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