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隊的底線和問責

陳建強:香港專業人士協會主席

兩名記者日前因連續追蹤教育局局長吳克儉,被警方扣查一個半小時,事件觸動新聞和採訪自由的敏感神經,引發部分新聞團體的反彈,並對報警的吳克儉和接報執法的警方,進行批評和抗議。面對爭議,若有任何一方偏執護短,都只會將問題扭曲。新聞自由當然須予尊重,但個人的自由、私隱和人身安全呢?是否被調查者說一句「我是記者」,正在執法的警員便要立即舉手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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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文明社會講求問責透明,新聞自由因在維護市民知情權和傳媒監察權方面,可以發揮關鍵性的保護傘作用,所以被奉為政府三權分立以外的「第四權」。必須指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是落實管治的國家權力,而新聞自由則是方便傳媒運作的權利,兩者的概念和性質截然不同,不容混淆偷換。既只屬權利,就必然有其界線、底線和問責。本文現集中討論涉及今次爭議的「狗仔隊」新聞。

不容妄享特權

第一,「狗仔隊」只是跟蹤,不是真正的採訪,未算是處理新聞。

所謂「狗仔隊」新聞,只是通過長時間緊盯追蹤,掌握目標人物的行蹤人脈,以便發掘新聞苗頭,或者符合調查需要的證據,即使期間有什麼特殊發現,一般仍只是遠遠地偷拍偷錄,不會趨前以記者身份進行訪問。因此,有關行動在形式上是簡單跟蹤,在內容上則是資料搜集,談不上是真正的採訪,更要待日後有機會整合成為一篇報道之後才可算是新聞。若不屬新聞採訪的範疇,就不能竊據新聞自由的禮遇。

第二,「吊靴鬼」式跟蹤是希望對手犯錯執死雞,追蹤調查則是主動揭瘡疤。

依據美國「水門事件」所訂下的範例,要監察社會,就要有不拘一格、遊走法律邊緣的調查報道,而在公義之下,大家都願意犧牲部分個人權利。不過,「狗仔隊」現行的「吊靴鬼」式跟蹤,是否符合公義,值得商榷。目前絕大多數的「狗仔隊」絕非因犯罪、腐敗或醜聞而進行跟蹤,而是針對城中名人而進行追蹤,希望藉此發掘新聞素材。本人的一名年輕未婚富二代朋友,因傳媒想知道他的另一半是誰,就曾遭連續6日,全日24小時跟蹤,但這類新聞,是為了彰顯社會公義,還是滿足讀者的八卦?雖然最後什麼新聞都沒有,但當事人及其親友卻為此承受無遮無掩的煎熬,公道嗎?應繼續任由傳媒以新聞自由之名,進行這種損人但未必利己的行徑嗎?更重要的是,發布有關報道,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還是遂行一己私利,甚至作為外國力量代理人的任務?相關傳媒有責任向被緊跟的對象和公眾作出交代。

第三,傳媒龍蛇混雜,追蹤既可為調查,更可為犯罪,不接受規管就不容享有特權。

今時今日,媒體氾濫,沒有行業自律,也不存在政府監管,任何人都可註冊成立媒體,既有傳統的文字和電子傳統,更有不知何方神聖的網媒和公民記者,記者證不過是一件印刷品,誰都可自稱記者。要享有「第四權」的通行證,就必須履行建設性社會責任,以及有力防堵掛羊頭賣狗肉的私欲賤賊。不設底線、不提問責機制,就不容妄享特權。■

原文轉載自《香港商報》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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