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亂三大問題急須處理

鄭赤琰

旺角暴動事件事發至今已超過兩個星期,儘管各方仍然議論紛紛,有一點卻是毫無異議,就是沒有人敢公然跳出來表示:旺角暴動是好事,應該繼續下去,而且應在全港如法炮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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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當晚在現場參與暴動的人,哪怕他們再有話說,也不敢出來承認暴動的手法無可厚非,自言會繼續幹下去,他們頂多只能做而不認,設法逃過法律制裁。

至於絕大多數的香港市民,尤其是安居樂業、佔人口主流的中產階層,他們或多或少得靠工作收入供樓養家,一旦暴動常態化,把香港政治安定的環境摧毀,資金空群而逃,接着失業潮湧現,供樓家庭破產;緊隨而來的是銀行手上揸住的全是爛尾樓,到時便非要倒閉不可。

正如2008年的美國,由於「兩房問題」出現大批失供的房產而引發金融海嘯,可以在一夜之間把千億資產的眾多世界一級大企業拖垮一樣,得靠政府印鈔救銀行才算勉強逃過一劫,港人若不想讓暴動全面拖垮香港經濟,相信除了心懷不軌、熱中暴動的人之外,是不會有人支持暴動亂港的!因此,旺角事件之後,急待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善後,以實效的辦法,徹底阻止暴動於未然。以下是亟待善後的工作。

一、強固警察執法權威

在旺角事件中所見,警察連番遭到暴徒攻擊,予人深刻的印象是警察完全喪失執法權威,暴徒對警察毫無敬畏,否則必會聽命於警察而告退場,不必搞到全武行,雙方大打出手。須知道,全世界政府賦予警察的三大公器:一是執法權,二是槍械,三是制服,目的就是以公器來達到執法的權威,有了這些權威才能有效執法,任誰挑戰這種權威,便會犯下嚴重罪行。

以美國為例,毆打警察,社會是絕對不能接受的,輕則當場拘捕,敢反抗的可能就地正法;糾眾抗命的,一旦出現暴動,更是格殺勿論,為求在第一時間平亂,手法即使再血腥,社會也從未對警察的執法權力有所質疑。因此,從七十年代初紐約阿蒂卡監獄暴動,到幾年前的三藩市暴動,經歷幾十年,警察嚴厲執法,鎮壓暴動從未手軟。

新加坡於五十年代英殖民地統治期間發生「中學聯」暴動,也是在雷霆萬鈞的警察鎮壓下結束;香港1967年的暴動,港英政府何嘗不是叫警察「高度用武」?各國各地如此做,不外乎是強固警察的執法權威。旺角事件中,警方花了7個多小時多才把事件平息下來,由此予人強烈的印象是,警察的執法權威嚴重失效。

這問題說明暴徒有恃無恐,一方面對抗警察,一方面呼群結黨增援,同時也說明警方有權無法用得有效,這個問題不但不會震懾暴徒,反而誘發更多暴動,如果暴徒的目的是源於港獨的話,危險更加沒完沒了。

要在這個問題上重建警察的權威,必須把暴亂時間縮減。如何做到?警方應自行檢討,不妨參考外國經驗,最近印尼曾有恐怖分子挾持人質,警員只花了半個小時,便把5名暴徒擊斃,救出人質;新加坡有暴徒嘗以船偷運好幾百磅炸藥,企圖襲擊美國領事館,幸而警方事先偵破暴徒的計劃。這兩宗案例說明前者果敢用武,後者充分掌握情報工作,兩者均有效維持警力的執法權威。

警方依法行事,不應輕易受到反對派的文宣壓力,否則予人印象是警員執法動輒得咎、舉棋不定,這些表現也會嚴重損害警員的執法權威。

這裏有兩個例子——佔中事件發射催淚彈與旺角騷亂有警員向天開槍,當警方受到壓力後,便迅速調整策略——當第一輪催淚彈發射而遭反對派聲討後,即使後來出現更大的對抗,警方再也不敢施放催淚彈;有人批評旺角事件當晚為何不施放催淚彈驅趕暴徒,當有警員開了兩槍後,警方馬上連番作出交代,予人的印象是心虛。

須知道,警方執法勢必吃力不討好, 只要對自己執法的專業有信心,便不必擔心文宣攻擊,何況文宣正面負面皆有,讚不必沾沾自喜,罵不必耿耿於懷,尤其面對施襲一方的壓力而畏首畏尾的話,這豈是有權有威者的表現?

由上所述,經過旺角事件後,警察執法權威有待補救與強固,做法千頭萬緒,政府內部應進行認真檢討,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有系統的檢討,實屬事不宜遲。

二、必須修補行政、司法與立法的協調關係

說到這個行政、司法與立法必須維持彼此協調的工作關係,必須先援引美國的三權關係,加以說明。首先指出一點的是,美國的司法制度表面看來,好像司法與行政各不相涉,法官審案時,完全百分之百不受總統影響。不錯,在個別案件上,法官有其司法獨立的權力,即在個別案件上不用聽總統指指點點,但是在政治立場上,因為委任法官的程序,必須先由總統提名,而總統提名後,再經由國會複檢、批准。

眾所周知,總統提名法官,首先考慮的是其政治立場必須跟自己一致,美國有共和與民主兩黨,兩黨的政治立場楚河漢界,鴻溝分明,華盛頓的立法與行政人員有七成來自法律界,法律界的政治立場也分別偏向兩黨,因此總統提名法官時,早已知道誰是自己友。

兩黨誰當上總統,也會提名政治立場與自己相同的人出任法官,當成立審判庭時,身為總統行政幕僚的總檢察部長,便會扮演參與審判法官的協調角色,因此在重大涉及政治審判的案例中,誰當總統,誰便有組庭審判的優勢。

像喬治布殊與戈爾為佛羅里達州涉及30多萬選民資格的司法糾紛,首先在佛州開庭,佛州行政首長是喬治布殊的親弟,當時在9個法官中,5人被視為偏向喬治布殊政治立場的人,也即獲共和黨總統提名當上大法官之輩。審判結果,正如一般所料,5名大法官投喬布殊勝訴。

這樣的案例可說司空見慣,其中最著名的案例是尼克遜的「水門事件」審判。此事的爆發點是尼克遜的總檢察長不聽命於尼氏的指示,拒絕撤換主審「水門案」的法官。由此可見,此案的關鍵人物是總檢察長安德遜(Anderson),如果他與尼克遜合作,主審法官換人,恐怕案情又是另一番光景了。

由此可見,以「三權分立」著稱的民主國家如美國均奉行三權政治協調,而非政治中立,各持己見。如果以美國作為範例來看香港的情況,便可看到自主權回歸以來,行政與司法不咬弦的情況非常嚴重,像董建華以行政方式處理港人在大陸婚生子女來港定居的問題,因為涉及的人口多達百萬,如果開放大門讓他們一湧而來,香港的公共設施根本無法應付,因此採取行政辦法讓他們分批來港;但是這個辦法給「莊豐源案」推翻,導致特首以人大釋法反制終審庭,最後行政辦法得直。

這案例說明法院完全無視於行政的政治現實,因而無法協調而各走極端。這個情況也有見於佔中的案例,在警察起訴的眾多案例中,法庭判決罪名成立的不到1%,而且連坐牢也不過周日,對警察來說,像佔中與「雨傘革命」那樣長達79天,用暴力與利器衝擊警察的事件何止幾十次,警方在極度忍耐、不得不抓人歸案的情況下,卻輕易給法庭判為無罪,予人一個強烈的印象,要麼是警方濫捕人,要麼便是法庭濫放人。

這麼大的政治事件,這麼多與警員衝擊的場面,甚至有休班警員遇襲受傷,佔領道路長達79天,交通受阻,這已嚴重破壞社會安定,竟然在司法眼中「天下太平」,可見司法與行政完全失去協調。而立法與行政無法對佔中事件取得共識而無法修改「公共秩序法例」,又是嚴重失去協調,惡化三權對立。

處於這種情況下,令人擔心的是旺角事件也將無法善後,因為一旦行政與司法無法取得暴動事件的政治共識,警察抓人、法官放人再度出現也勢所難免,旺角暴動也就沒完沒了。如今善後的當務之急,是行政與立法必須坐下來了解彼此的處境,律政司的職責本來就是扮演協調司法的角色,何況近年已公開見到最高法官在公共場合對重大事件出現爭議的現象,例如包致金對外透露有法官不滿人大釋法;列顯倫、馬道立、李國能公開爭論司法覆核,這種現象已體現司法界政見多多,究其成因,與司法、行政、立法三權不能協調大有關係,旺角暴動之後,正是時候好好補救,否則無法善後。

三、應由警方把調查所得以「政府公報」方式公布

旺角事件發生後,立法會有人主張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對事件作出調查,政府不表認同。以美國的一貫做法,類似重大暴亂事件,會以國會公開聽證方式,對事件作廣泛搜證,找出事發原因,目的是要立法或修例,防止事件重演,而不是藉調查來抓行政的辮子,相信行政不同意立法會調查,是彼此不信任的後果。

其實,一般做法多由政府內部負責公共安全的部門,作跨部門方式進行調查,這麼做是由於只有警察與情報部掌握最多這方面的訊息,由他們作調查報告是責無旁貸的。這麼做的最大好處是,讓公眾知道事件的真相,也可藉公報取得公眾對公安部門的信心,這是旺角事件亟待善後的另一要務。■

原文: 信報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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