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擔心退休後沒法生活,要求政府提供全民退休保障,他們認為這是基本人權。亦有人因現時的居住環境不佳,要求政府提供資助房屋,亦認為住房也是人權。提出類似要求的人很多,而且異口同聲地說,這些都是他們的基本權利,政府不應視作是一種福利,要待資源充足的時候才去作改善。
我認為這是對人權的嚴重誤解,因為人權只是一種不容否定的權利,而不是一種可以由政府賦予的權利。以生命權為例,政府只能維持治安,保障社會成員的人身安全;並把損害別人生命的人繩之以法。但對失去生命的人,政府也沒法重新賦予。
又以財產權為例,政府只能不容許有人(包括政府自己)侵犯別人的私有產權,而不需要把財產賦予社會中的所有成員。
此外,政府只能不妨礙人民自由地去追求幸福,卻沒法把幸福賜予每一個社會成員。現實是每個人的幸福都不一樣,由政府提供的幸福,很多時都是低質素的。高唱為人民謀幸福的領袖,大多是專制的獨裁者。
其實,保障人權的最佳方法是不要依賴政府太多。如果不斷要政府做這個做那個,政府手上的權力就會愈來愈多,人民的自主空間就會愈來愈少。甚麼都由政府包辦的社會,只會是千篇一律,非常乏味。
很多時,人們會以為,人權只是近世紀才由某些哲學家或政治領袖所提出的理念。好像是經他們倡議之後,人類才知道世上有人權的存在。我的理解卻不是這樣。
我認為,人權是人類在群體生活中逐步發展起來的,是在有人出現的一刻就有界定人權的需要。否則,人就很難匯聚在一起過群體生活。洛克所提出的生命權、自由權與財產權,其實在聖經的十戒裡都有觸及。
十戒是遠古人類社會已要遵守的戒律,相傳是上帝透過摩西向衪的子民頒布的,但非基督教的地區都有類似的法律,可見它是社會運作的實際需要,不論信甚麼宗教都一樣要遵守。
譬如:不可殺人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權;不可偷盜是為了保護財產權;不可姦淫是為了保障家庭;不可作假見證是為了保障法治;守安息日是為了工作六天後有休息權。沒有這些基本人權的保障,人類的社會一定會十分混亂,人也沒法分工合作,發揮出更大的力量。
十戒的特色是用戒律(即不容許某些行為)來保障人權的。這與本文倡議的概念十分一致,即人權是一種不容否定的權利,社會只能從反面的角度去阻止人權被傷害,而不是讓社會的成員都可以得到人權。
一個人自己不努力工作,就會連吃也吃不飽,不鍛鍊身體就難有健康的體魄,沒有積蓄就不會有經濟自由,就難以安享晚年。這些都是人類社會行之有效的律例,現在卻有人認為可以不予理會,一切由政府承擔便是。結果只會逼政府犯戒,要侵犯某些人的財產權,才能有足夠的資源,去滿足某些人所要求的人權。這樣做一定會打亂社會原有的秩序。■
原文轉載自《AM730》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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