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成長的年代,流行這樣一句口號:「廉署保密,密密實實」,電視宣傳日日播,大家耳熟能詳,翻看今日廉署網頁,這八個字至今仍在。望文知義,就明白廉署做事的最基本原則,是保密。
為什麼要保密?原因有三:
1. 保護舉報人;
2. 不影響案件調查;
3. 保障被調查者。
因為貪污是很容易銷毀證據的罪行,你殺了人,會有兇器、有指紋、有衣物纖維可追踪;但你收了黑錢,金錢無眼,花掉、提走、逃遁……隨時無迹可尋。所以,當時的宣傳不斷強調:廉署人員是最口密的部門,隔離組查什麼都不會過問,回到家也不會向親人閒聊案情,以免消息外洩,打草驚蛇。
至於對涉事者身份保密也是必須的,翻看廉署年報,每年收到的舉報中,只有不足20%可以檢控,即是說,有80%以上是no case,或無辜、或證據不足,事情如果一早傳通街,不單對這80%沒罪的人不公平,還帶來永不磨滅的傷害,焉知道現在有種東西叫google,它只會記錄你大鑼大鼓被調查的新聞,洗脫罪名後的花絮通常不被錄用。
梁繼昌林卓廷《防賄條例》斷正?
講了這麼多,是因為最近看到兩個畫面:梁繼昌議員公開指特首梁振英的「UGL事件仍在接受廉署調查」;一週後特首入稟控告梁繼昌誹謗,林卓廷議員又撲出來護友說:「我好有信心,梁振英係接受緊廉政公署調查,呢個係事實。」兩個畫面,讓我想起「廉署保密,密密實實」的八字真言。
這八個字不是口講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任何人如果在廉署調查期間,洩漏廉署調查對象、舉報人士、或有關調查內容,均屬違法,最高刑罪,監禁一年,罰款兩萬。」
兩位議員兩段公開講話,證據確鑿地演繹了這防賄條例。梁繼昌是會計師兼律師,林卓廷做了三年廉署調查員,常常扮演廉政專家角色,點評天下,這回正好請他分析一下:「梁議員和林議員洩露了廉署調查狀況,算不算在這防賄30條上斷正了?」
有人知法犯法,律政司還不動手?
曾經有這樣一則案例,某大廈業主向廉署舉報法團主席貪污,調查期間,該報案業主在大廈內四出張貼街招說主席正被廉署調查,結果該報案人因把案件「通街唱」,反被廉署以「防賄30條」控告,最後入獄。
當有人知法犯法,律政司如果不動手,市民就要自救。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廉政專員要接受舉報並在可行範圍內調查舉報」。天網恢恢,小市民雖然無勢,卻仍有權,我們都有舉報權,香港勝在有ICAC。■
原文轉載自《HKG報》201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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