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有六名前議員因宣誓失效被法院裁定失去議員資格,有人要求減免其中四名前議員的訟費,甚至是過去幾個月的薪酬津貼等。對於這些要求,特首林鄭月娥表明訟費是法庭判決一部分,政府亦要按法庭決定辦事。大家要思考,除了涉及公帑,貿然豁免違法人士的訟費,會否變相鼓勵他人違法呢?當一般市民都不可無端豁免訟費,議員作為代議士,又怎可能享特權凌駕於法律之上呢?
今日「玩嘢」 明日「DQ」
六名被「DQ」的前議員所謂「先宣誓、再釋法」、「政治逼害」的指控,基本上是混淆視聽。只要大家細看《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相關條文,就會明白,即使沒有「人大釋法」,他們的議席也是「凍過水」;況且,假若沒有梁頌恆、游蕙禎誇張地在宣誓時侮蔑華人、宣揚「港獨」,令社會嘩然,又怎會引起日後的司法覆核官司呢?同樣,今次被「DQ」的四位議員也是明確地「玩嘢」在先,與其說他們是被逼害,不如說他們因撩是鬥非而自招惡果。想起早前梁頌恆、游蕙楨被取消議員資格時,他們的支持者在電台節目中斥責二人,指出選民把他們送入立法會,他們「到了門口還要在那裏小便」,套用在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四人身上也很適合,有人逼他們在立會門前「小便」嗎?所謂今日「玩嘢」,明日「DQ」,他們完全是自作自受、咎由自取,怪不得別人!
至於議員敗訴,政府是否應行使酌情權減免其全部或部分訟費,試想想一名普通市民在法庭上說「我是被判違反交通規例,我是敗訴,但可否免除我罰款?」,法官會理他嗎?事實上,議員在政府早已勸告要依法宣誓的情況下堅持「玩嘢」,玩出個「大頭佛」就叫政府不要追究,這合理嗎?況且這些訟費並不是天掉下來的資源,而是屬於全港七百三十萬市民的「公帑」,為何要用公帑補貼「玩嘢」的議員呢?他們有問過納稅人的意願嗎?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議員作為代議士,本身已有一定特權,亦因而就得到較好的待遇和社會地位,但這樣不代表他們可以凌駕法律,或者挑戰完法律又不用承擔後果。
綜觀現時的論述,都是希望政府以「政治理由」,豁免幾名違反《基本法》者的責任,試問這合理嗎?今日有人因「政治理由」而宣誓「玩嘢」,假若他日又有人因為「政治理由」而違反其他法律,政府又應否豁免他們的責任?這種不公不義的建議,實在想也不應該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立法會議員亦要守法,更要尊重法治精神,如果因為其身分、「政治理由」就免除訟費,那豈非是違反法治精神?更諷刺的是,立法會議員正正是通過各項法律、條例的議會成員,如果連立法者都不顧法律,以後如何引導公眾要知法、守法呢?■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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