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警察,佔中時在龍和道被百人圍住搶犯,你揮棍守護,不讓暴民走近,直至援兵趕到解圍……請問:剛才護犯的時候,你揮了多少棍?
一條最不應該問、最不可能答、最無厘頭的問題,反對派鍥而不捨地追問了三年。
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自2014年起,每年都會透過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向警方追問佔領行動期間的用武數字,包括警棍及催淚煙使用情况,警方每次均以全年次數率來回應。梁繼昌批評,佔中快三年了,警方仍未有按警例辦事提交報告,譬如警察在示威者身上出過幾多棍?打到他們身體上的什麼地方?
原來2017年修訂的《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第29章明言,警員每次用完警棍、胡椒噴劑及催淚煙後,均要向上級報告,報告內容需列明對方傷勢、警棍擊打次數及擊打部位等等。警隊的作繭自搏,莫過於此。
槍早廢掉,只淪為裝飾,沒想到棍都快將入土,成為歷史,因為每「吽」一下都要寫一頁報告,誰還會拔棍?誰還敢施棍?
看過佔中場面的人,都知道這要求有多荒謬。兵慌馬亂間,這邊有人用傘插你、那邊有人抓起鐵馬飛過來,你揮棒還擊之際,還要冷靜地一下一下數:第一下打中四眼仔的腰,第二下打中金毛師奶的腿,第三下打中肥仔的背、第四下揮空了……咦,揮空氣那下算不算呢?不小心打中自己人那下又算不算呢?
狙擊棍數,到底有什麼意義?香港市民其實最想知是戴耀廷那條佔中數。
只問棍數,不問佔中天文數,尊貴的議員,到底你們是為民請命,還是替暴民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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