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不想評論朱經緯的案件。這是一宗令人傷感的悲劇。朱警司到旺角執勤,以警棍揮打途人鄭仲恆,被判監三月,牽動了許多人的情緒。有人覺得「佔中」暴徒不是逍遙法外,便是屢獲輕判,但執勤者卻被檢控!
我同情前線警員,他們在佔中及旺角暴動等惡劣環境下執勤,慘變磨心,被辱罵、包圍和追打。一時按捺不住動武,便淪為階下囚!今天忍不住動筆了,因為有朱經緯支持者對法官人身攻擊,又認為警員用警棍扑頭沒問題。
請問,警察的職責是什麼?警務處的網頁寫得清楚:確保社會安穩、維護法紀及治安、防止及偵破罪案、保障市民生命財產等等。
警察不是法官,也不是懲教署,只可「儆惡」,不能「懲奸」。遇上疑犯,無論他的行為多麼可恥,都只可拘捕,交律政司檢控及法庭判決。警員以暴易暴,向手無寸鐵、沒有威脅舉動的人動武,都是錯的。
有朋友拿出香港七十年代,保釣運動示威者被警員用警棍扑頭,導致頭破血流的圖片,支持朱經緯沒有錯。但我不敢苟同,警棍扑頭是錯的,可能造成永久性的傷害,是不必要的暴力。用胡椒噴霧或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已經夠了,不要忘記保障市民生命財產都是警員的職責。
此文可能會得罪許多人,但我對香港警察引以為傲,不想警察走歪路。請勿鼓吹仇恨,保持和平理性,避免全城陷入歇斯底里,才是香港之福。■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8年01月09日
Be the first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