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二字,常在報章法庭版出現,一般市民的認知, 「緩刑」即是不用坐牢。
「佔中」發起人朱耀明判囚16個月、緩刑兩年;李永達和鍾耀華判囚八個月,緩刑兩年……於是他們可以昂然踏出法庭,又再高呼無怨無悔。
然而, 「緩刑」的意義其實是這樣的:先暫緩監禁,如果緩刑期間再犯任何罪行,檢察官會向法院申請撤銷緩刑,被告就要返回監獄。所以,「緩刑」是希望罪犯以良好行為向社會證明他願意更生改過。
即是說,以上三個「佔中」犯,只要兩年內犯法, 「緩刑」令就會被撤銷,他們通通要進監房服刑。
兩年太久,政客只會爭朝夕。於是,他們一天都等不了,就在步出法庭那夜,齊齊坐在荔枝角羈留所門外,參與聲援入獄夥伴的非法集會。
有圖有片有人證有物證,朱耀明、李永達已在眾目睽睽下違反緩刑守則犯了法,執法者應該行動、檢察官應該出手、法庭應該彰顯法治,否則, 「緩刑」的意義,就形同虛設、等同放生,失去警誡作用。
愈來愈覺得, 「佔中」就像一帖中藥,吞下苦澀,卻讓社會浮現出一切病徵,人心出問題、教育出問題、傳媒出問題、法治出問題、官僚系統出問題……表面風光,其實內裏早已五癆七傷。而「佔中」九犯的判案,浮出的病況是法治潰爛。
我沒唸過法律,我不懂法律,我跟普羅市民一樣,認為法律可以讓「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於是無怨無悔地相信它。
然而, 這次判罪, 卻顛覆了我們對法治的幻想。執法者犯法就叫「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講師議員犯法就是「服務社會情有可原」。牧師犯法不會與庶民同罪,學生無悔意一樣可以放虎歸山。
最潰壞的還有法援系統,一場「佔中」官司讓大家看清這個政府部門的尸位素餐。
「佔中」九犯之中,黃浩銘、張秀賢、鍾耀華三人都是申請法援打官司的。法援用的是公帑,理應由政府委派律師,不是你愛找誰就找誰。
然而,今次代表黃浩銘的是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鍾耀華的是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狀戴啟思,代表張秀賢的是擅長人權法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識看就知粒粒巨星陣容鼎盛,不識看也對那些鼎鼎大名絕不陌生。
資深大狀每堂聆訊最低消費大約40萬至50萬港元,還未計法律團隊及文書處理等雜項費用,本案審訊歷時18天,即是過千萬訟費是走不掉的。三個社會破壞者為什麼可以拿法援、用公帑、聘星級大狀、打「佔中」官司,法援署長是不是該解釋一下?審計署長是否該徹查一下?
一場大龍鳳鬧完了,你以為發起人要為「佔中」埋單?非也,其實最後掏腰包找數的,又是我們小市民自己。肉隨砧板的香港人,諷刺吧?可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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