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發香港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殺人嫌犯陳同佳,23日上午9時在西貢壁屋監獄刑滿出獄。
在監獄前,陳同佳向被害人潘曉穎家人鞠躬致歉。
陳同佳與潘曉穎均為香港籍,兩人曾是男女朋友關係。陳同佳涉嫌於去年2月在台灣殺害潘曉穎,之後逃回香港。
因台灣、香港兩地沒有「引渡協議」,香港方面無法就陳涉嫌在台灣殺人一事進行檢控,僅能就其在香港所涉的「洗黑錢」相關罪名判刑。
因涉嫌在逃回香港後使用潘曉穎的提款卡盜提財務,並取走其相機和手機,陳同佳在香港被控兩項盜竊罪和一項處理贓物罪,並於今年4月12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處理犯罪得益罪。
同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判處其監禁29個月。經減刑,陳同佳於10月23日刑滿釋放。
因陳同佳事件牽動的「反修例」及一系列暴力衝突至今仍未平息。
陳同佳出獄前曾接受香港《東周刊》採訪,表示「對不起香港人。希望香港可儘快恢復平靜。我一時衝動做錯事,十分後悔」。
10月19日,陳同佳曾在微博上發布「我自首」三個字的消息,表示出獄後願到台灣自首,但這同樣引發連鎖反應。
20日,台灣當局先是利用各種借口「推卸責任」,並決定將拒絕陳同佳「入境」。台陸委會放出「港府未提供本案在港證據」「漠視應追訴陳嫌殺人罪」「放棄司法管轄權」等言論。台灣《中央社》20日稱,陳同佳及勸說其赴台自首的牧師管浩鳴已遭台「內政部移民署」管制入境。
2天後,台灣當局又反悔了。台陸委會22日聲稱已向香港特區政府致信,稱希望派人員赴港押解陳到台灣,還稱希望特區政府協助。
香港特區政府23日凌晨發表聲明嚴詞拒絕,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對這一要求完全不能接受。
此外,對台方妄指「陳同佳願赴台自首一事有政治圖謀」的說法,特區政府更表示強烈反對。
以下為聲明全文——
特區政府發出以下聲明:
對於台灣政府十月二十二日表示希望派員來港,將出獄後的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押解到台灣,特區政府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姓疑犯是台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后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后可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搜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對於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陳案,特區政府認為只屬借口,與自願自首無關。過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陳今次自願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緝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港方提供協助,是基於陳的要求,也必須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
對於台方強調港方可以處理陳姓疑犯的案件,我們並不同意。特區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灣殺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特區政府這個立場清晰,並始終如一。
過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樂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協助,以便台方調查台灣殺人案。我們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團到台磋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不獲正面回應。對台方至今仍然堅持香港無意受理,這不反映事實,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失望。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台方妄指陳姓疑犯自願自首有政治圖謀。由始至終,特區政府皆儘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也認為陳姓疑犯今次頓悟,決定自願到台,可令公義得以彰顯。特區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義,應務實處理,不要將事情複雜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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