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走法官,公義沒有人所共見地彰顯

盧永雄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周審結去年將軍澳「連儂隧道」導遊持刀傷害反修例人士案件,後來有反對派對判詞有意見,又質疑判刑45個月太輕。原案主審法官郭偉健周一原要處理另一宗有關反修例的案件,但被區域法院首席法官調走了,原因是留意到社會上對郭偉健法官審理的某案件的判刑理由有爭議,所以作出有關安排。因為社會上對判決有意見,便要把法官調走,不能處理類似的案件,這個安排非常罕見。

先看看那案件的判刑情況,案件發生於2019年8月20日,51歲的導遊洪震,拿著兩把刀在將軍澳的「連儂隧道」內襲擊當時留守在隧道內兩女一男三名反修例人士。被告一度潛逃內地,其後返回香港自首。案件交區域法院審理,由郭偉健法官主審,在上星期宣布判刑,被告被控三項有意傷人罪,合共判刑45個月。當中第一項控罪最嚴重,判刑40個月,其餘兩項控罪各被判24個月,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事件有三點可以講講。第一、判決的刑期是否合理。區域法院可以判決的刑期最長為7年,案中被告襲擊3人,有三項傷人控罪。主審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詳列了各種類型傷人案的參考案例。郭官選擇在比較嚴重的「侯炳全案」的5年量刑起點,作為情節最嚴重的第一項控罪的參考, 兩案的受傷人都沒有遭到永久性身體傷殘,但本案中的其中受害者黃女士仍在接受心理創傷的治療,加上黃女士的肋骨至肺部受創,較侯炳全案略為嚴重,所以侯炳全案上再加半年(即5年半)作為量刑起點。

郭官判案的時候,已詳細參考了大量傷人案案例,也具體考慮了被告認罪,先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被告亦有悔意,又再略減一些刑期,便判了45個月的判刑。而這種刑期,對一名初犯者而言,不算輕判。

第二、有爭議的是郭官的評論。郭官在判詞內,加入了對反修例風波背景的評語,他形容被告其實是一名社會運動的不自願「被犧牲」者。被告被剝奪了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經已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郭官表示,連續幾個月的反修例風波,影響了治安、交通以及經濟,很多人都受到傷害。郭官的評論的焦點是同理心,是希望示威者考慮他們的行動所造成的影響。

或許郭官沒有太突出講被告傷人的行為不可取,但法官在判案時對案件的相關背景作出評論,亦很平常。讀過法律的人都應該知道,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勲爵(Lord Denning),就以評論多而聞名,而他的評論讓人對法律以至當時的社會問題作出反思,很多時都會被人引用。因此,郭官對案件的相關背景作出評論,並沒有什麼問題。

第三、法庭調走法官並不尋常。法庭有既定的程序,某案件判決之後,如果與訟的任何一方對刑期不滿,可以提出上訴。目前仍未知特區政府會否提出上訴,然而,連提出上訴的期限還未過去,政府也未表態,法庭卻因為反對派狂轟,突然運用行政手段調走法官,讓這位法官不能審理某一類的案件,如果原因是「社會上有爭議」,這理由很難站得住腳。因為法庭的判決十居其九富爭議性,不是甲方不滿意,就是乙方不滿意。法庭這樣處理,就會讓人懷疑,一、是受到反對派的政治壓力而作出調動;二是調動者同情施壓方的觀點,即所謂「偏黃」的觀點,那樣問題便更大了。

如果對法庭的判決有爭議,應該透過司法途徑去解決,反對派可要求政府覆核刑期。作為司法機構,應該更加清楚按既定程序辦事的原則。其實,此前有不少法官的判案,「藍絲」都認為法官有意偏袒示威者,但從未見過法庭有任何動作,例如調走涉事的法官。如今的安排,會予人法庭調走「藍官」而不會調走「黃官」的印象。在著名的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 (1924)一案的判詞中說:「公義不但必須彰顯,其彰顯還須人所共見。」(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司法機構今次調走法官的行為,公義並未看得見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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