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不管港澳事務?中央駐港不代表中央?

張志剛

兩辦周前發表強硬聲明,反對派當然不會馬上退兵投降,用慣常的回應手段,就是指北京干預香港事務,剛好又有「22條」可用,那就轉移視線,不拗郭榮鏗半年無法選出內會主席,順水推舟改去拗22條。

究竟《基本法》第22條的範圍是什麼?含義是什麼?中央政府已經有官方的解說,特區政府也作改正。當然,選擇必然不相信的反對派分子,北京中央說什麼他們都不會相信。但如果不是有「必然不相信」的立場,那不妨以普通常識去理解一下聲明列出的理由論據,看看是否充分。個人日前在網上也看過一篇「新方向HK」的評論,把事情的來龍去脈、體制運作解釋得鉅細無遺,不看官方的解釋,花10分鐘看此文就可以了解清楚透徹。為此,個人不想再在本欄去重複引述這些論據一遍,轉而嘗試從一些歷史發展過程去解釋這些論據的由來。個人以親身經驗所作的理解,不敢肯定是絕對正確,有錯誤理解的地方,也希望曾經經歷基本法起草的人士指正。

在《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簽署之後,香港前途算是塵埃落定,堅決不信的打算移民,希望留在香港的轉為務實地為香港前途謀劃。而參與基本法起草也算是最積極正面的回應,而一些心底沒有信心、密密計劃移民的人士,也不放過爭取權利的機會,反正買了政治保險,留港一試的機會成本也很低。當時對基本法的內容,尤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體制那些部分,大量政治精英、輿論領袖都是踴躍表態,全力爭取。

其中一部分輿論領袖,就如《信報》的林行止之流,在當年都表達過一種意見,就是對中央政府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誠意是沒有置疑的,但卻怕那些中下層官員,尤其是地方幹部,插手香港事務,那就算中央領導人有良好的意願、堅定的承諾,也會在落實的過程中走樣。在1980年代的香港,這種意見是相當普遍,也算是言之成理。所以這種意見,必定經不同渠道向中央反映過,也得到中央的重視。個人沒有參與過基本法的起草和諮詢的工作,但在當年也算是留意各界對基本法起草所發表的意見,個人認為,基本法第22條以及一些相關的條文,其背景是來源於此!

周二《明報》刊登了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回應陳文敏的專文,梁先生指出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陳文敏在引述基本法第12條時,不知是刻意還是無意,並沒有引述其中最重要的一句:「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如果把第12條和22條連貫起來,就可以看到很清澈的脈絡,那就是香港是北京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這樣的陳述,已經有一個很清晰的輪廓,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港澳辦和中聯辦是屬入中央的類別,還是22條所列舉的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類別呢?

首先,我們要理解在我們國家的體制,「中央」是指什麼?根據個人的理解,在政府的方面,中央是指國務院,在黨的方面,是指中央委員會(是整體委員會,而不是委員個人),而中央委員會非開會期間,就是指政治局或以上的機構。

在政府的方面,管轄香港的事務歸國務院,但國務院總理管轄事務眾多,總不能事事由總理李克強處置,所以下設一個「港澳事務辦公室」。這個辦公室,就是國務院處理港澳事務的專責部門。那港澳辦當然不能算是第22條裏面列舉的各部門之一,否則香港事務就無處掛靠,中央和香港的關係就一刀兩斷了。

以上的解釋,已經是以最淺白的語言、最簡單的邏輯去說明港澳辦的身分和地位。但那些練就一身「不臉紅」的政客,他們只會硬拗,真要硬拗,個人就奉陪你硬拗一次。港澳辦是「辦公室」,第22條根本沒有「辦公室」3個字,當然不算囉!

要討論,大家必須都建基於一般常識上去理解事情。港澳辦不能管港澳事務,那是小學生都不會同意的事情,那些政客談基本法,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就是由港澳辦負責,1990年3月28日舉行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負責向大會提交基本法草案和說明的就是時任港澳辦主任姬鵬飛。30年後今天還去爭拗港澳辦管不管港澳事務,是不是吃得太飽撐着!

至於「中聯辦」的身分地位,就更加簡單,不必長篇大論,只要讀一讀其全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劈頭兩個字就是中央,那是中央擺在香港的聯絡辦公室。那用的權,是中央的權,還是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權?挑明來說,中聯辦以辦的名義發表的意見,就是代表中央對有關事務的意見。

港澳辦管不管港澳事務?中央駐港辦事處代不代表中央?小學生答對!大律師答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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