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人統統拿下!壞人四散潰逃!23年後,國安法終於讓中國完整「統管」香港!

占豪

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並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特區政府網站很快發布新聞公報,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即日晚上11時正式生效。

在公報中,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按《決定》規定,《香港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今(六月三十日)晚刊憲生效。

從5月底全國人代會通過港區國安法,到6月30日晚11時生效,大約一個月時間,這效率杠杠滴!

閱讀港區國安法全文,真有一種如釋重負感覺,不僅感慨——中國終於完整「接管」了香港!中國等待這一刻,整整用了23年。

坦率說,雖然香港1997年就回歸了,但客觀而言,只是部分主權回歸,有一部分權力一直旁落他人。譬如,司法主權、媒體出版權力、教育、社會組織等,中國對香港都是失控狀態。也正是這種失控狀態下,讓美英等國找到了機會在香港經營幾十年,最終給我們、給香港製造出這麼大的混亂。

然而,這次港區國安法的出台,徹底逆轉了之前的不利局面,徹底讓中國「接管」了完整的香港。在國安法頒布前,敵人已經四散潰逃,各方不是連夜綉紅旗就是退「港獨」組織,只剩下美英等西方勢力鬼哭狼嚎!

不得不說,國家要決心辦一件事,那就一定能辦好。美英不是厲害嗎?「港獨」不是猖狂嗎?然而,國家出台一部法律,這些勢力就要被統統拿下了,事實上還沒有出手,他們就已經四散潰逃!

仔細看了港區國安法,真的是讓人感到振奮和欣慰,太爽了!

之所以說感到振奮和欣慰,是因為這部法律太牛了,滴水不漏!密不透風!法律頒布後,不會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全部拿下!誰敢不執行本法,立刻拿下;誰敢就國家安全齜個牙,立刻拿下!誰敢違反本法,立刻幹掉!不管是誰,只要違反本法,統統拿下!統統幹掉!一律掃清!對於港府幹不掉的,國家直接接手幹掉!

對於這部法律,中國人看完,都笑了!「港獨」看完,嚇哭了!特朗普蓬佩奧看完,要氣瘋了!

對於這部法律的內容,如果不看完、不充分理解和充分會意,那麼你就無法體會其中妙處,也不知道有多爽。

法律的第一章就不解釋了,從第二章開始。

第二章第一節規定的是職責,一共五條。

第七條規定香港特區應儘早完成23條立法,不是說有了國安法23條就可以不立法了,恰恰相反,為了更好落實主體自認,23條還是要立法。第八條則規定,特區執法、司法機關都必須切實執行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第九條規定要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宜,特區政府都應採取必要措施,要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說白了,就是在這次反修理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單位、個人、領域,港府都必須得管,要教育引導和管理他們,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那麼,誰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負責人呢?是行政長官。有了規定責任人,並且賦予了法定權力,還有國家的監督機構及國家終極托底,香港國安法必然穩穩落地。

港區國安法要落地,由什麼機構執行呢?第二章第二節就是規定執行機構。

第十二條規定,新設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第十三條則規定,特首擔任委員會主席,而成員則包括了港府的主要官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把這些人都納入到了責任主體,那麼誰幹不好一目了然,誰就承擔相應主體責任。

那麼,這個維護國家安全的委員會權力有多大呢?

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複核。

看到沒有?港區任何機構、任何組織、任何個人都無權過問、干涉委員會的工作,信息也不公開,相關決定也不受任何司法複核。委員會只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只接受中央的監督和問責。之前這個想干涉、那個想干涉,現在路都堵死了,誰膽敢危害國家安全,分分鐘幹掉,信息都不公開!強不強,硬不硬?!

那麼,這麼強、這麼硬,誰來執行監督呢?

國安法第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這一條就厲害了!委員會在香港的權力大,但不是說沒人節制和約束。在委員會設置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這個顧問由中央指派,並且向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這啥意思?這就是中央派了「欽差」監督執行細節,然後隨時維護國家意志,指導處置國家安全事務。說白了,委員會權力大,那是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這種行為,但在“組織內”中央每時每刻都在監督權力是否在軌道運行,一絲一毫都不能跑偏!這一條厲不厲害?

具體執法的執行部門,還是由港府來配置,這個機構就設在警務處,而設置在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的負責人是行政長官直接任命的。那麼,這個任命是不是行政長官自己就可以決定的呢?不是,這個任命,必須書面徵求中央派駐在香港的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這個國家安全公署的人員是由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的,所以這是一個綜合了國家多個部委的在香港的派出機構。

所以說,這個維護國家安全、在香港警務處負責執法的負責人,是首先必須得國家安全公署認可的人選。厲不厲害?維護國家全的責任是特首和國家安全公署共同負責,最高決策權則在國家安全公署。

那麼這個負責人是不是必須是香港警務處內部的人呢?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第十六條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說白了,這個整個執法機構,都可能是國家派的人。

那麼,誰來負責檢控呢?

第十八條規定,由特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所以,這個檢控官也是在國家派出的安全事務顧問的監督下由行政長官任命的,而且在任命前也得書面徵求中央派駐在香港的安全公署的意見。相關人,也必須得宣誓效忠國家並遵守相關法律和紀律。宣示效忠了,結果乾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事,那就是法律伺候了!

維護國家安全的經費誰來支付?

由香港特區政府從一般收入中撥款,而且不受現在所有香港特區法律的限制。說白了,就是維護國家安全需要多少錢,特區財政就得拿多少錢,羊毛出在羊身上,香港自己鬧,自己花錢。

港區國安法的第三章大概也是公眾最關心的一章,這一章明確了什麼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又該如何懲罰這種犯罪。這一章一共6節,分別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他處罰規定、其他處罰規定和效力範圍。

針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最高可無期徒刑;對積极參加的也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參加的就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說白了參加就有罪,參加就判刑!過去抓了放的情況再也不會發生了,抓了就一輩子都可能放不出來了!

不僅僅是對參與的判重刑,對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也是犯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是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這一條規定什麼意思呢?想當初,香港某家港商,在香港學生暴亂之時向學生提供物資,變相支持學生暴亂,TM這也是犯罪!再TM幹這種事,也得拿下!爛黃瓜要他幹嘛?不得摘了扔糞坑嗎?

而關於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相關條款更多,處置細則也更詳細。另外,還有其它處罰,譬如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而相關公司、團體法人受到刑事處罰的,要暫停運營或者直接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這條的意思是說,支持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企業、組織會被直接幹掉。而實施相關犯罪的資金,則直接會被沒收。

如果一個人被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就喪失了作為候選人參加特區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特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這也就是說,誰敢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不但喪失政治權利,如果是擔任相關職務的人員直接失去資格。

那麼,這個法都管誰呢?

任何在特區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人都適用,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哪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在香港成立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也適用。不是香港居民,在世界任何一個角落實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犯罪的也適用。

另外,第三十九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那麼,是不是意味着本法實行以前的相關犯罪就不處罰了呢?不盡然!那些只是參與者的人,如果改邪歸正了的確可能既往不咎。那麼,那些匪首呢?像黎智英會既往不咎嗎?在占豪看來,大概是不用本法來處置他,而是用香港其它適用法律來處置他們。

其它法律能不能處置?能!因為,有了國安法,哪個法官再包庇這樣的人,意味着他就是壞人,接下來也要被收拾。所以,不用怕那些匪首不被追責,他們都會被秋後算賬!

港區國安法第四章是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這個管轄權,法定歸特區,特區是在中央機構監督下執行,實在搞不定的時候國家直接接管。那麼,什麼情況算特區政府搞不定呢?第五十五條列了三種情況:(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核心其實就一條,香港特區搞不定的或搞不定了,國家都直接接管,國安法的執行不會落不了地。

那麼,檢控由誰來負責提出呢?

一律由律政司長書面同意。如果律政司長履職不到位,那就先搞定律政司長。這一章的其它條款,嚴格規定了法律的適用和程序細節,其中有一個細節非常值得拿出來說。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可以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7條真的是太厲害了,有了這7條,為了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基本上一切可以用的手段都可以用,有了這些手段,還有什麼搞不定?

那麼,誰來審判呢?還是香港的法官,由特首從特區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而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將不能被指定,而在指定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將終止指定資格。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是不是可以隨便審呢?不是,遇到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安全委員會認定有罪才由律政司檢控,檢控了就有證據,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法官說了不算,行政長官說的才算,法官必須按照行政長官說的來認定。行政長官按誰的意志執行,國家的意志,在安全委員會有國家派出的國家安全顧問,還有中央派駐到香港的國家安全公署來認定。

這意味着什麼呢?

意味着西方勢力再想通過外籍法官影響判決,不可能了!國家安全的案件性質認定根本不歸法院和法官管,證據是否有效法官說了也無效,行政長官說了才有效。行政長官得聽國家的,所以國家認定好的,就是認定好的,香港法官就是依法審了、判了!法官不執行、不判呢?直接拿下!

港區國安法的第五章是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的說明,包括相關權力、職責以及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接受監督的情況。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這一章中第五十六條非常硬,該條規定特區政府搞不定的案子,由駐港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也就是說,港府搞不定的,國家安全公署直接介入由國家的司法機構親自上陣搞定。

特區政府搞不定的,國家接手搞定的話,那適用的就不是香港法律了,而是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這意思就是說,香港司法搞不定的,大陸司法體系直接接管。接管後,所有為此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也就是說,到那時依據大陸司法體系搞定的案件,香港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不遵從就一起辦了!

第六十條則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也就是說,駐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人員都不受香港特區管轄。不但不受管轄,第六十一條還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職時,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必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港區國安法的第六章是附則。附則的第六十二條規定,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的,適用國安法規定。也就是說,國安法的權力高於香港本地法律。

港區國安法的第六十五條規定,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就是說,未來如果執行上哪裡有不清楚的地方,由人大常委會解釋一下,香港任何機構、組織、個人都沒有什麼吱聲的機會。

看完港區國安法的全文,是不是很爽?所有的敵人、壞人是不是統統拿下,一網打盡?

香港回歸23年,今天終於「完整」接管!誰再膽敢危害國家安全,國安法伺候!!!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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