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國安法開始實行,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的法官需要特區行政長官指定,指定人選的範圍包括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在確定人選前,行政長官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被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但凡是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能被指定,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也將被終止資格。
這也就是說,《國家安全法》並未要求排除外籍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7月2日發表一份聲明,聲明有關於此的內容。全文如下:
1、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因此,舉例說,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法官一詞在此涵蓋司法人員的意思)。故此,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這已在《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訂明。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2、另一相關的《基本法》條文是第九十二條。正如行政長官近日清楚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這個做法鞏固了一個原則,就是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3、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們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4、《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這並不意味着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5、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坦率說,對於上述聲明,占豪沒有任何反對意見,原因有兩個:
一、最終執法的結果,要看執法者會怎麼做,坦率說,考慮到過去香港法官的表現,香港絕大部分法官都是不可信的,其中也包括香港本地的法官,不僅僅是外籍法官。
二、《國安法》設計得太嚴密了,連證據有效性的認定都源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行政長官的認可,而這種認可的標準顯然是國家來做終極評判,體現在具體操作中就是駐港的國家安全公署來做最終的決定,或者說做最終的監督。任何一個法官在認定相關證據的時候都已經沒有了「自由裁量權」。這也就意味着,哪個法官敢枉法,會被立刻糾正,並被取消指定資格。
基於上述,雖然占豪對香港的法官大部分都不信任,但也認為應該給他們機會,看看他們執行國安法的表現,沒必要在他們還沒有表現之時就武斷地給出定論。
因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聲明的第一條中所說,指定法官及相關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這一點占豪非常同意。我們暫時就把過去香港法院對「港獨」分子的縱容當做因為香港沒有國安法,也沒有對《基本法》23條立法,所以無法可依。那麼,現在有了全國人大通過、優先級高於香港所有法律的港區國安法,那麼香港法院就必須依法維護國安法的權威。
雖然《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但國安法在涉及國家安全方面都卡得死死的,給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們且看法官的行為即可知道他是不是依法審判。何況,檢方是特區政府律政司,律政司是港府下的職能部門。
馬道立的第二條中說,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技能,這個也是沒問題的,但說「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就不夠準確了,因為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還明確規定,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這一條就決定了,指定法官肯定不止是考慮指定法官的司法及專業技能,還得考慮其是否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
譬如,過去對「港獨」縱容的法官就不應該在指定之列,一個曾經縱容過「港獨」的法官,怎麼能相信他能公正審判國安案件呢?所謂指定法官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其中是否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言行」這一條?在馬首席的標準裡,這又是不是政治上的考慮因素呢?在占豪看來,最好都不是。
馬首席在第二條最後一句說,這個做法鞏固了一個原則,就是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這裡有必要給馬首席指出的是,國家安全法所處理的任何法律問題都不是「法律糾紛」,那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是張三與李四的糾紛,馬首席這一點務必搞清楚,否則將來可能犯錯都不知道怎麼犯的!
港區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所以,馬首席要明白,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上,港區國安法才是香港的最高法律,香港基本法至今連23條都沒立法呢,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當然以國安法為準!
關於擁有外籍的法官是否可以被指定,這個問題國安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法無禁止即可行,所以理論上說只要是香港法官,只要是沒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都可以被指定。
但是,這裡有必要說明的是,香港的法官對香港當然有貢獻,但也必須指明的是,他們中很大有一部分法官也危害了國家的安全和香港的安全,他們對「港獨」的縱容網友都看得真真的,因此並不僅僅是「貢獻良多」,這筆賬網友都替那些法官記着呢!若非香港法官不給力,若非香港亂得一塌糊塗,又何勞煩國家再制定個國安法呢?
馬首席第四條內容關於法官的指定。其實,我們首先應該明白,指定名額是有限的,所以必須是更加愛國愛崗、更加專業的律師才能獲得指定,被指定維護國家安全那是一種榮譽,也必須致力於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至於誰該獲得指定,那是行政長官的權力。
國家根據行政長官的職責對行政長官有要求,指定誰行政長官可以諮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並不代表說誰能干涉行政長官指定。是不是合適,誰合適,是行政長官聽取了相關意見后的決定,當然理論上大家都努力當好法官,愛國愛港,鑽研業務,就有望獲得指定。
馬首席聲明第五條指出,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這一條的前提只是只有被指定的法官才能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所以,只要是被指定的法官,以及法院的程序,當然由法院來安排,安全委員會和安全公署也只有相關案件不能依法處置時才會依法要求改正,正常情況下就是按照法院的程序走。
其實,這裡想說的是,希望香港的法官能夠知恥后勇,知道維護國家安全的利害,知道擔任指定法官的重要責任,負好相關責任,不能再縱容「港獨」危害國家安全了。
當然,國安法的規定決定了,誰如果膽敢縱容「港獨」,那麼安全委員會就可以依法終止其指定法官職務,考慮到其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以後也就沒有機會被指定了。
處理香港國安案件是不是外籍法官不是最重要的,能不能執好法才是最重要的,馬首席在這方面的責任重大!
當然,監督香港司法是否把國安法執行好的,將不止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還有內地14億同胞!大家都看着,看看到底「港獨」破壞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會受到怎樣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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