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林鄭月娥參與特首選舉,選舉期間,一個教育界現場辯論會因有候選人不願參加取消了,主辦單位沒點出不願參加者的名字,於是我在媒體發表專欄文章時,提到此事,順手寫了句:「我猜,這個不願出席辯論會的參選人該是曾俊華吧?」
然後,我收到廉政公署的來電,說有人舉報,懷疑我的文章觸犯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第26條「發佈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罪,於是,我成了嫌疑犯。
在ICAC的三角桌房間內,喝着傳說中的「老廉咖啡」,接受兩位廉署調查員錄影問話。記憶中,大約問了一百條問題,當時調查員好清楚告訴我:你現在不是協助調查,你是嫌疑犯。
一句猜測的戲言,換來一百個審問,再調查了差不多一年,然後,ICAC寄來一封結案信洗我清白,正式close file,而誣告者當然也不了了之。雖然行得正企得正毋須懼怕,但對我這種守法小市民來說,這無疑是一種滋擾,反對派最愛用此等手段來叫人收聲。
說起這件舊事,不是要訴說無辜,槍打出頭鳥是我第一天站出來已預料的畫面,我想說的,是香港選舉條例有時其實很嚴苛,嚴格到我只是寫了一句戲言,都會被視作嫌疑犯查足一年。
所以,當戴耀廷等反對派大張旗鼓去搞全港性的選舉初選,搜集選民資料、投票意向,然後整理投票策略,再操控九月選舉,我想不到他們有甚麼理由不觸犯選舉條例,更何況,眼前還有國安法。
所以,負責整個初選的區諾軒在初選完畢後,立即宣佈退出35+的一切工作,跟這公然的犯罪行為割席。如果,參與計劃搶完劫之後說句「我不分贓」就可以脫罪,這那麼,就真的是法治已死了。■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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