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12攬炒派參選人被集體DQ參選資格

報名參選9月立法會選舉的12名攬炒派及本土派參選人,7月30日相繼收到被取消參選資格(俗稱DQ)的通知,名單包括:公民黨楊岳橋、郭榮鏗、鄭達鴻、郭家麒;攬炒派岑敖暉、土本派劉頴匡、鄭錦滿、何桂藍、梁晃維、袁嘉蔚、黃之鋒和梁繼昌。

這些候選人被質疑是否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國香港特區以及是否反對香港《國安法》。

按照規定,一個人的參選資格會由選舉主任決定。根據選舉主任給予被DQ人士的信件,他們參考這些人過往的言論來作出相關決定。其中,一些選舉主任明確指出,會以參選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衡量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程度。

針對黃之鋒的參選資格,選舉主任認為《香港眾志》解散是為了避免受香港《國安法》懲治,認為他仍然會以個人身份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政治議程,包括把「港獨」列入選項的「民主自決」,相信他沒有「真確地及誠意地意圖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黃之鋒多次表示自己會推動「國際戰線」,選舉主任認為這是他要求外國政府干預中國或香港內部事務的行為。

其他多名候選人亦因為反對《國安法》等理由被取消參選資格。

特區政府30日發表聲明,表示認同和支持DQ今年立法會換屆選舉12名獲提名人士提名無效的決定。特區政府表示,注意到,選舉主任在其理據中,明確指出在決定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時,核心問題是他/她是否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示明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指出,參照特區原訟法庭就陳浩天案的判詞,在第40條(1)(b)(i)的聲明要求下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並非僅僅為遵守《基本法》,而更需支持、推廣及信奉《基本法》(判詞第132(1)及142段)。

特區政府重申,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進行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原則上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及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公布實施;表明意圖在確保於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及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的人士,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另外,特區政府表示,該12名獲提名人士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規定,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無效。其他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選舉主任仍在依法進行審核,不排除仍有部分獲提名人士被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特區政府全力支持選舉主任依法行使法定職能;不會容忍任何針對選舉主任的羞辱或恫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警方等執法部門會跟進有關的惡意行為。

特區政府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及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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