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10月14日下午現身台灣駐港機構,疑似幫陳同佳辦理入台手續。原以為,這宗擾攘多時的案件終於有進展,但結果,依然等於零。據報台灣機構辦事處人員拒收文件、拒絕受理陳同佳的入台申請。筆者認為,其實已經很明顯,在這件事情上,台灣一味只顧政治,根本沒有想過彰顯法治公義;一宗殺人案,被政客用來食盡人血饅頭,至於案件本身,已經愛理不理。
台灣鬧出羅生門
筆者看到報導,原來關於陳同佳赴台投案,14日在台灣還鬧出羅生門:
台灣的政務部門長官徐國勇稱,主動權在陳同佳身上,「要來就快來」,但通緝犯不能自由行,而陳同佳委託的律師,也沒有聯繫刑事警察局與陸委會建立的單一窗口。孰料,陳同佳委託的台灣律師當晚就高調回應:早就聯繫單一窗口,而且多次電話接洽。然而,刑事局又反駁,意思是因為律師沒有委任狀,對不起,我無法證實你是陳同佳的律師。至於台灣的陸委會,更滑稽,永遠只有一句話:請港府「務實回應台灣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
一日之內、幾個回合,大家看懂了嗎?這就是典型的把簡單事情複雜化、把複雜的事情搞得更複雜。真心問一句,台灣真的還想處理陳同佳案嗎?「通緝犯不能自由行」、「必須聯繫單一窗口」…這不行,那不行,那不如老老實實,請台灣直接明確告訴大家,陳同佳到底要怎樣才能赴台、才能投案?一宗性質嚴重的殺人案、一個通緝時限長達37年的通緝犯,現在當事人肯自願投案,可謂是「最理想」的結果;如果台灣真的有心辦案,那麼至於疑犯用什麼方式到台灣,真的有那麼重要嗎?比彰顯公義更重要?
拘泥於入台形式 打什麼算盤?
陸委會更離譜,一時要港府「司法互助」,一時又稱案件涉及「雙方管轄權及相關公權力」,「要先完成有關法律程序」,才輪到陳同佳的入境問題。陸委會這麼拘泥於程序、赴台方式,到底心底裡考量的是什麼?又想從中爭取「國家級待遇」?一宗刑事案件,也能被台灣當局消費成凸顯「國家地位」的工具,請問,想過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感受嗎?
筆者敢說,只要台灣的民進黨當局掌權一天,大家都不必奢望陳同佳案能順利解決,因為此事一日不平息,政客就還有機會從中榨取政治「剩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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