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愛情故事中,兩個人喜歡對方,不一定結婚,不一定註冊,有夫妻之實,卻未必有夫妻之名。但朋友中,也有不少人認為非誠勿擾、選擇結婚,有人說喜歡那份莊嚴的「儀式感」令人覺得更踏實,更多人希望在人前公開對對方許下婚姻誓盟、「愛的承諾」,表達出對婚盟的真心實意與堅定不移。若然是真心願意忠誠履行對婚約的承擔,自然不會覺得為難。同理,出任有公權力且以公眾利益行先的公職人員、立法會議員,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只要願意忠誠履行職務與責任,又何需懼怕一個宣誓儀式?
若不忠誠 何必參選?
日前特首宣讀新一份《施政報告》,宣布要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就職後違誓的行為,卻惹來「借宣誓DQ異見者」的陰謀論。在婚姻關係中,最重要是對對方忠誠,如套用在立法會議員身上,如果一個特區立法會議員不願意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那麼他們為何要參選呢?為了議員的「名」?還是為了議員的「利」?個別反對派媒體以「清除異見」、「鋪路DQ議員」評論政府的立法工作,但筆者想反問一句,如果議員們是真心愛國家及愛香港,用立法方式將宣誓行為規範化又有何問題?筆者出席過無數婚禮,從未見過新郎或新娘說「我愛你,我願意與你結婚,但是我不願意宣讀及遵守誓詞」。如果真的這樣說,就不如不結婚吧!
可以反對 但不可背叛
有反對意見認為,所謂「效忠」會成為反對者動輒得咎的借口,在隨時被DQ的陰影下,只好噤若寒蟬,質疑為何要為宣誓、效忠特區而立法。筆者同意,即使是「只懂反對」的反對派議員,他們都有權表達反對聲音,但反對與背叛,是兩回事。反對派平時在議會批評、反對政府是一回事,但反對派到外國抹黑香港、叫外國制裁香港甚至自己國家,又是另一回事。後者是不忠,是背叛,絕不能接受。
擁護國家或擁護國家的法例,乃是國際通例,美國的國會議員必須宣誓效忠美國憲法,違誓者可以被刑事檢控;在英國,任何人拒絕效忠英女王,則無法就任議員。反對派政客以至媒體在搞抹黑時,可有看看他們「外國主子」如何對待違誓議員呢?
相信大家還記得宣誓後被DQ的最經典案例,梁頌恆和游蕙禎,在2016年,以「佔中」後起之秀的姿態、鮮明反政府立場晉身議會,但在宣誓時,舉起「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港獨旗幟,臨門一腳「撻Q」,當時有他們的選民在電台烽煙節目中,大罵他們,自稱投票給他們進入議會是要改革政制,他們卻在「門口撒泡尿」自絕去路。到了今年的「DQ四人組」,多年來在議會日反夜反,有人動過他們一根頭髮嗎?但是他們卻大模大樣去信外國及公然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以至中國。他們之所以被取消議員資格,全因他們宣誓不合法、宣揚港獨立場及勾結外國勢力,可謂是咎由自取。
今日政府要修例為公職人員宣誓立法,是順理成章的。若以婚姻關係來比喻,兩夫妻意見不同、吵架是平常事,但婚內出軌就是另一回事;宣誓後,還要遵守誓約,如沒有這份承擔,真是非誠勿擾!■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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