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號K的「爆眼女」和警方的法律戰,再輸一仗。
「爆眼女K」於前年8月11日在尖沙嘴警署外被擊傷右眼,當時示威者指稱「爆眼女K」是被警察在近距離發射布袋彈擊傷眼睛。後來又傳出另一個版本,話「爆眼女K」是示威者自製彈弓射出鋼珠擊傷。
「爆眼女」當日受傷倒地
後來傳聞說「爆眼女」入院後,院方的醫療報告,包括相關的X光照片顯示的傷勢,不可能由布袋彈近距離射擊造成。
事後警方調查事件,向「爆眼女K」索取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方便調查,但「爆眼女K」拒絕提供。若「爆眼女K」問心無愧,又何懼交出醫療報告呢?
警方後來向法庭申請兩張手令,以索取K的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法庭批出手令,警方亦已取得相關醫療報告。但「爆眼女K」就一直打法律仗挑戰警方。
「爆眼女K」執著警方不肯提供手令副本,指警方剝奪她對侵犯其私隱的手令提出訴訟的權利,早前申請司法覆核,但被法庭拒絕。K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昨日(4月21日)頒布書面判詞,駁回K的上訴,下令K需支付警方訟費。
上訴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3個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警方申請手令索取K的醫療報告之原因,純粹是因為K堅拒授權醫管局向警方提供其醫療報告,而K是希望保障其醫療報告的私隱權,但其實就算K沒有手令副本,亦能針對其醫療報告的私隱權展開訴訟,申請司法覆核或禁制令,要求裁判官撤銷早前發出的手令,所以認為K完全毋須得到手令副本,故判K敗訴。
「爆眼女K」不斷就技術問題打官司,就是不想公開醫療報告,客觀效果就是一種拖延策略。
問題是一個普通女子,那有這麼多錢打官司打到上訴庭呢? 原來又是法援。
「爆眼女K」這一堂上訴官司,是法援署批出法援,請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狀夏博義去打官司。最後打輸官司,夏博義都賺了律師費。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打輸官司也是羸家,因為他賺了律師費。
最諷刺的是訟費這部份。「爆眼女K」打上訴官司,敗訴收場,要賠償對方、即警方訟費。外國如美國的制度和香港不同,打輸官司也不用賠對家訟費,所以美國動輒也打官司。但香港打輸一方要賠對方訟費,這種制度變相不鼓勵人胡亂打官司。但「爆眼女K」這單案的問題來了,她擺明沒有錢賠,因為有錢就不能申請到法援,按理最後也要法援埋單賠對方訟費,即是政府自己賠錢給自己,真是極之諷刺。
法庭判詞顯示法援署批准「爆眼女」聘請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為代表。
整件事顯示法援署也有問題。批出法援要經過兩個審查,一個叫經濟資格審查(means test),即是申請人無錢無資產。另一個叫案情審查(merit test),即是官司值得去打,有得打。假設「爆眼女K」過得經濟資格審查,其實也不應過到案情審查。她只是因為警方不肯提供手令副本這個無關痛癢的細節,就申請司法覆核,法庭不批准司法覆核,就上訴到上訴庭,最後連輸兩庭。批准這個申請過merit test的法援署官員,也應該問責吧。
香港濫批法援,才有長洲覆核王這種人物出入法庭,才有「爆眼女K」這種官司連綿不斷,結果全部由納稅人埋單。有人借法律作政爭,結果拖了時間,肥了律師。香港是時候要大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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