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學者」張冠李戴 妖言惑眾

原姿晴

戴大為

長輩常說,做人做事都必須有底線,不管有什麼理念,不能以違法、損害他人的手段去做。近日,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審結,三位法官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立。判決公布後,為罪犯開脫、嘗試轉移視線的言論紛紛湧現,所謂的法律學者、電台節目主持提出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試圖模糊化香港的法律底線。才踢走了戴耀廷,如今又來另一個轉移視線的美籍「學者」,到底這些人要怎樣才肯放過香港,讓香港變回昔日尊重法治、不會隨便踐踏法律底線的社會?

借自由之名 偷換概念

判決公布後翌日,有報章找來港大法律學院前教授戴大為(Michael C. Davis)回應判決,指對判辭不提言論自由感驚訝,憂慮造成寒蟬效應云云。與此同時,早上某商營電台節目主持,語帶譏諷,反覆提出「光時」口號是否可以印在鑰匙扣、手機殼等等。法院既已明言「光時」有「港獨」之意,正如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所言,日後如有市民公開呼叫「光時」口號或展示「光時」標語,「有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幾位主持在節目中仍然「小學雞」式作出「挑戰」,逞口舌之快,是否在挑戰法治呢?又會否誤導聽眾誤墮法網呢?

相對而言,戴大為的「分析」才是更大的危害;借言論自由之名,說法院的判決造成寒蟬效應,似是而非,卻破綻百出。判決的法律理據,法院說得清清楚楚,「光時」有「港獨」意思而被告犯罪意圖明確,並且駕著插有「光時」標語的電單車衝向警員,危害警員生命。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犯案,跟言論自由有何關係?

眾所周知,言論自由本身不是絕對的權利,香港法例和普通法中,早就有大量限制言論的規定,包括藐視法庭、誹謗、炸彈嚇詐、刑事恐嚇、誤導警務人員、宣誓下作假證供等等。足以證明,言論自由也有底線,一旦踰越,就要承擔法律後果。筆者倒想一問,除限制分裂國家的言論,是次判決對普通奉公守法香港人的有甚麼影響?

再舉一例,在2019年的「佔中九人案」中,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人,被控在違法佔領中煽惑公眾妨擾,當時有資深大律師就分析,法院藉判決對言論自由劃界,當言論影響到他人權利、帶來不少不便,言論便不再是一種自由。

雙戴沆瀣一氣 歪理害人

走了戴耀廷,又來個戴大為,兩人同樣曾在港大法律學院任教、兩人對法律之偏頗分析亦如出一轍。戴耀廷之惡,在於播下所謂「違法達義」、「人人可以隨便犯法」的邪惡種子,由「佔中」到2019年的反修例暴動,涂毒多少青年。戴大為又是何許人?翻查資料,戴大為來自美國,曾是公民黨前身的「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以往曾反對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反人大決定、支持「佔中」、認同「違法達義」、反《國安法》、甚至批評《國安法》會「危害香港法治」云云,有此「往績」,此人言論還可入信嗎?未來,相信仍可能會見到某些早有既定立場、卻仍頂著學者或法律界「光環」的人去散播歪理;在香港經歷多番政治動亂後走到今天,市民務必慎思明辨,多留意這些學棍、狀棍的背景,免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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