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今日(5日)獨家報導,指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向約35名大律師發信,指令各人在指定限期內,以書面解釋為何在代表反修例暴動案件被告的時候,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發出的支票或現金。報導指出,公會或就事件進行紀律研訊,以確定涉事大律師是否有違公會「行為守則」;報導又稱,這些獲「612基金」資助的大律師曾向司法機構聲稱自己屬「義務」性質,若是如此,問題就肯定較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更嚴重。
「612基金律師」涉違規
報導稱,警方國安處在調查「612基金」期間檢獲大量文件,證實有約35名私人執業年資5年以下大律師,繞過獲被告延聘的律師行,直接從「612基金」收取支票。據報,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規定,「除非根據律政司或當值律師服務處的指示出庭,或事先獲得大律師公會的書面許可,執業大律師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僅接受獲延聘的律師事務所,或客戶以支票支付其專業費用,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得接受以現金支付他的專業費用。」換而言之,涉事的數十名「612基金律師」,或已違反行為守則,一旦裁定屬實,勢必面對大律師公會處分。
「612基金律師」涉欺騙司法機構
然而,更過分的是,報道指這批「612基金律師」原來疑似曾向司法機構聲稱「義務」代表被告,若然屬實,有關做法無異於欺騙司法機構,隨時涉及藐視法庭,此乃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干犯者極有可以被判監。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都十分疑惑,到底是什麼促使這一班「612基金律師」鋌而走險,甘冒違反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甚至干犯刑事罪行的風險,都要接受「612基金」的酬勞?據報,不少反修例暴動案件中的被告,都獲法律援助署批出法援,由於去年十二月中前,法援署仍然容許獲批法援的被告自行挑選「心儀的律師或大狀」去代表自己,按道理說,這批人應該已經獲得法援署提供、由公帑支付的酬金,那為何還要收取「612基金」的酬勞?箇中是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又或是「612基金」背後有其他考慮或盤算,這一切仍然有待各相關單位仔細交代,釋除公眾疑慮。
真相仍然未浮出水面
其實「612基金」的存在和運作,一向都有極大爭議。一個沒有按相關法例註冊和成立,需要借用其他機構帳戶和通信地址的「基金」,收到總額逾2億港元的「捐款」,如此巨額的資源,來歷是否清晰、是否有清楚的紀錄、來源又是否「乾淨」,本身已令人滿腹狐疑。再者,「612基金」信託人之一、立法會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本身亦是經驗豐富的大狀,她絕沒可能不知道,香港的執業大律師不可如此收取「612基金」的酬勞,那為何在其監管之下,「612基金」又明知故犯呢?這一切迷團,實在亟待執法部門為公眾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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