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英國御狀為國安犯抗辯世所罕見

鄭久慧

律政司維護國家安全,上訴反對黎智英延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介入國安案件,本月9日,上訴庭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律政司的上訴。在判詞最重要的結論部分,上訴庭指出,本案的審訊將會吸引本地及國際傳媒廣泛報導,當中涉及國安法與保障新聞自由及人權等複雜法律爭議,對公眾有莫大重要性,亦會對日後香港國安法在法理學及煽動罪行的發展有重大影響。此外,大眾對審訊公平性的看法,對維護司法公正至關重要,法院須採取靈活而明智的方式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故此容許黎智英延聘海外大狀。

對此,筆者有個疑問,我們應如何理解新加坡作為與香港齊名的國際金融中心,有着比香港更多的外國人口(約130萬)通常居住及就業,卻不允許外國律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辯護,更勿論國安案件!在過去30年,無疑新加坡有不少涉及人權的司法爭議,包括香港根本沒有的笞刑及死刑(今年5月剛有一名毒販被新加坡法庭處以絞刑),這些明顯侵犯人權、剝奪生存權的刑罰,引起了新加坡國內及國際廣泛關注,各國人權組織多次強烈抗議和譴責,甚至美國總統、英國首相等都要求赦免,但我們從未聽說有人要求新加坡允許外國律師代表被告辯護!

為什麼?因為如何「實行司法公正」完全是一個國家的內政和主權事務!環顧全球,任何一個人都明白,為何香港上訴庭不明白?

新加坡不容許外國大狀為刑事案件抗辯

新加坡不容許未註冊的外國律師在當地執業,註冊後的外國律師仍不獲准參與在新加坡進行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此外,他們不得從事某些新加坡法律領域,包括憲法及行政法、物業轉讓、繼承法、信託法及家事法等業務。

兩個例外的情況是根據新加坡法例第161章《法律專業條例》(「The Legal Profession Act」)第36P條,註冊的外國律師可以在專闢的「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出庭參與國際訴訟。另一個例外情況是根據《法律專業條例》第21條(Ad hoc admissions),容許英國御用大狀以臨時性質出庭抗辯,但第21(2)條列明不得為刑事案件辯護(除特殊個案),更勿論插手國安案件。

故此,香港准許英國御狀為國安犯出庭抗辯,簡直世所罕見!

其他普通法國家亦嚴格限制外國律師執業

在同樣行普通法的澳洲,根據澳洲《法律職業統一法》(Legal Profession Uniform Law (WA))第3.4部,持有海外執業證書者須先申請註冊為外國律師,才能在澳洲從事外國法律工作,但無權處理有關澳洲法律的案件。

在加拿大,在國外受訓的律師被禁止在當地執業,因為他們的資歷不獲加國政府承認。他們必須通過加拿大National Committee on Accreditation(NCA)的認證程序,認證標準非常苛刻,每份申請均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審查,評估申請者的法律經驗、資格、學習科目及學業成績。評估完成後,申請人仍須符合NCA三大要求其一才能獲得執業證書,包括通過NCA艱深的司法考試,或在加拿大本國的法學院學習特定法律領域的課程,或完成加拿大國內的普通法學位課程,幾乎等於重頭開始!

總結這些普通法國家設下重重關卡,限制外國律師執業,除保護本國法律從業員的飯碗,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維護司法主權,因為實行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的內政,不容外國勢力干涉!絕不能「中門大開」,像香港這般任由海外大狀在最重要的國安案件指手劃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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