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草案文本公布,基本內容和諮詢文件大同小異,與之前傳聞會有加辣版不同,最後出來的草案文本,可以說是中間落墨,辣度中等。
有幾個外界討論得比較多的內容:
一,拘留期限。23條立法涉及的疑犯,在未被落案情況下,最多可被警方拘留48小時,就和現在其他罪行的情況相同。不過,涉23條立法罪名可以由總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向裁判官申請延長羈留7日,之後再延長多7日,連同最初羈留時的48小時,即最長羈留期是16日。涉及23條的罪名都是比較嚴重的罪行,加上延長拘留有法庭把關,新例不算太嚴苛。
當初傳聞政府曾研究英國的軟禁制度,英國去年7月訂立新版國安法,只要英國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便可向法庭申請拘捕手令,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里內之任何地方,可以長達5年之久。法庭在考慮發出該條例下的手令時,不需通知將被拘捕人士,不需經過審訊,亦不需給予該人士機會辯護。不過,香港最後沒有採取這個5年禁閉的辣招。
第二,增加刑期。23條立法裡包含的多項罪名如叛國、叛亂,煽動意圖等,本來已經包含在現有法例之內,但部分罪名如煽動意圖罪,新例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可被判監10年,而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規定煽動罪首次定罪可監禁2年,新例加長了刑期。考慮到煽動意圖可以涉及煽動以暴力手段推翻政府,最長7年的刑期並不特別嚴苛,真正很辣的是美國法例。
美國有煽動性陰謀罪,規定兩個或以上的人,密謀用武力推翻美國政府、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反對美國政府的權威,則被視為觸犯這一法律,最高刑罰可被判監20年。在2021年的美國國會山騷動案,美國右翼團體「驕傲男孩」,就有多名成員被判長年期的監禁,成員佩佐拉被判10年,前領袖雷爾被判15年,前領袖比格斯被判17年前,前領袖諾丁被判18年,判得最重的前領袖塔里奧被判監22年,他是和其他罪名一同判罰,所以就判了22年的長年期。相對之下,香港煽動罪最嚴重亦只能判7年,所以雖然加重了刑期,但仍遠比美國寬鬆。
第三,免責辯護。政府吸納了公眾的意見,在很多的罪行裡都清晰提出免責辯護,例如罪行發生後採取合理的處理,都可以是免責的辯護,又例如煽動意圖罪 25.2清楚訂明,a)辯方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提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就可以作免責辯護。在非法披露和國家機密部分,亦有清晰的公眾利益辯解,在草案第29.1c中訂明,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這就是一個合法披露的辯解。
香港23條立法有多處刑罰比美西方的立法為輕。
總的來說,要保護國家安全,無可避免就會限制了人自由,問題是線畫在哪裏,如何做出平衡。看特區政府的23條立法,可說是中間落墨,條例辣度比英美國家更低,特別美國的叛國罪最高可以判死刑,煽動陰謀罪可以判處20年監禁,這令人抓破頭也想不明,為何美國還有何資格反對香港的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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