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聯常委梁麗幗日前就政改第二輪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指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8月31日公布有關香港政改的決定,亦即「8‧31決定」中部分限制不符合《基本法》,故欲挑戰政改諮詢法理基礎的合法性。其實如果市民認為香港有不公義的地方,當然有權提司法覆核,若然經濟負擔不起,則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不過,今次梁麗幗為何會就人大8‧31決定而提出司法覆核及申請法援呢?她這樣又是否應有的做法呢?
港法院根本無權審人大決定
我們不能否認梁麗幗有其權利去循法律爭取公義,不過作為一名修讀法律的學生,梁小姐應該比任何普通市民更了解法律的真諦和本質。她今次提呈司法覆核本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但資深大律師、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也公開道明,香港法官根本無權審理或覆核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這是基於一般原則,且香港與內地法制不同,亦即是說香港法庭的裁決只能影響港府的行為,而永遠也無法否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所以如果梁麗幗忘記了這點,在某程度而言她的行動已可算是侮辱了港大法律系學生了。
其實8‧31決定的不可撼動,內地官員及港府官員都已說過上千百次,所以湯家驊亦說明,就算梁麗幗被法庭判勝訴,她也只會影響港府的動作,但8‧31決定將依然存在,亦即社會依然只能就現時可討論的範圍進行討論,「公民提名」這個不符《基本法》的要求依然不會獲中央承認,以梁麗幗所擁有的知識,不可能不了解這一點,唯一可說的就是,她根本意在阻延立法會就政改進行表決,阻礙港人獲得一人一票普選特首的機會。在這情況下,梁麗幗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顯然不合理,而她更動用法援,又合乎情理嗎?
法援,即法律援助服務,原意是為負擔不起官司費用並身處在香港的人士,不會因為欠缺了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言下之意,就是當任何一位人士,當遇到社會不公義的情況,便可申請法援。法律援助署會考慮勝訴機會,以及向申請人批出法律援助的決定是否合理等理由,決定是否批撥有關撥款。在梁麗幗的情況,她是為了自己而提出司法覆核嗎?應該原意是為了香港廣大市民吧!但民意是要她阻延立法會去表決政改嗎?沒有!那她申請法援的原因又是什麼?
從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環評司法覆核、機場第三條跑道環境評估報告提出司法覆核,至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等,相信市民事後已理解什麼案件是有人借意用公帑來打政府,甚至是用法律去解決政治問題,部分案件更阻礙到香港整體發展,以致有關公帑所用之處荒謬至極。至於梁麗幗今次提出的案件又是怎樣呢?希望梁小姐仔細想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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