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不准「惡搞」,香港的互聯網文化還存在嗎?為保障「惡搞」和二次創作自由,政府在新修訂的《版權條例》中明確給予豁免。怎料好端端的一件事,卻無故掀起軒然大波,甚至有網民號召群眾在明天 (9曰) 立法會開會審議時包圍立會,如果閣下是反對修訂的其中一人,希望你可以理性地看過如下的論述後再作判斷。
謬誤一:加添新限制?
《版權條例》於回歸前夕確立,訂明在互聯網上發放的作品一樣享有版權保護。換句話說,《版權條例》早已存在,所以今次的修訂只是增加了豁免範圍而並無收緊,更絕非對互聯網作品一項新設的限制。
謬誤二:「惡搞」隨時中招?
大家先撫心自問,為何要「惡搞」?「惡搞」最大的目的(當然並非唯一),無非是藉輕鬆幽默和引起共鳴的手法去諷刺時弊、月旦政治人物。根據現時法例,「惡搞」時有機會「中招」承擔刑責的範圍其實頗闊,但新的修訂卻明確指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引用」等六類作品可獲豁免,日後大家「惡搞」時就毋須擔心列刑責問題,那麼為何還要繼續「盲反」?
謬誤三:直播打機有罪?
說有罪的話,根據現時法例已經是有罪,跟修訂完全沒有關係。現時不少年輕人喜歡把打機過程作串流直播,跟同好分享;條例修訂後的範圍亦涵蓋這種直播打機行為。且遊戲開發商亦明表明歡迎打機串流直播及片段上載,那麼,各位機迷還要擔心什麼?
至於網上謠傳在facebook「share嘢」、「齋睇圖」也要坐監,就更加是完全無中生有的說法。
當然,必須指出的是,《版權條例》在保護二次創作人的同時,也必須保護原創者,此所以豁免範圍不能無限大的擴闊,否則,《版權條例》就會形同虛設,失卻了最核心的原意。
今次的修訂,無非是希望繼續在向版權擁有人提供有效保護的同時,亦能確立使用者對版權作品的公平和合法使用權。事實上,科技日新月異,政府已不只一次修訂相關條例,例如是2003年和2007版權修例中,便放寬了規管輸入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法律。試問這又是好事還是壞事呢?
可能大家未必完全滿意修例中的豁免範圍,但如果有人聲稱這是一種「收緊」、「加強管制」甚至是「打壓」,則毫無疑問是一種脫離事實的形容和指控。
「惡搞」無罪,修例有理。如果大家要保障「惡搞」、二次創作的權利和自由,那就更應該支持這個大幅增加豁免範圍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原文轉載自《港人講地》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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