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儘管沒有普選,但在制度上有一些傳統的優勢,就是行政系統內部的權力制衡,避免了權力的濫用。審計署,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近日,香港審計署報告批評政府招聘公務員週期過長,再次把這個神秘部門推入公眾視線。審批署每次被媒體關注,政府幾乎都要遭殃。過去的監督中,比較著名的報告包括,批評政府注資2.5億元的盛世基金,創造就業效果欠佳;揭露政府土地非法被占,督促政府處罰違法者;指出港府公屋供應遠低需求,鼓勵年輕人申請公屋的政策,大幅增加了真正需要公屋人士的輪候時間。
審計署雖屬政府部門,卻每每站出來揭政府的短,這是香港三權分立架構外另一大特色。立法、司法、行政,相互制約,是我們慣常理解的三權分立。但為何政府內設部門能夠監督政府行為?秘密在於司法獨立,以法為尊。香港各政府部門職權範圍都由相應法例清晰規定。政府要嚴格依法行事,法律規定的必須做,法律沒規定的,一定不做。
審計署也如此。香港法例第122章《核數條例》明確規定了審計署署長的職權範圍。審計署所有工作人員以署長的名義工作。審計署署長有權審查、審計、翻查任何政府簿冊、檔、記錄,公帑及指定基金帳目,並要求任何公職人員做出相關解釋。如發現政府嚴重不當行為,審計署署長須向立法會主席報告,並協助立法會展開調查。
權力要受到制約,這是西方政治制度設計的基本精神。政府受審計署制約,審計署受立法會制約。《核數條例》規定,審計署署長審計的報告須呈交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審閱,立法會對政府的制約力量眾所周知,自然會嚴格審查審計署報告。審計署須接受立法會議員的問詢。
此外,《權力與特權條例》是立法會的殺手鐧。這條例賦予立法會議員如同法院的超強調查權力。啟動調查後,立法會議員有權傳召任何人作證,拒絕者可被逮捕。立法會主席及職員合法行事權力時,法院無權管轄其具體行動。憑藉此權,立法會有權對任何公職人員進行調查。連環制約保證了審計署對政府的有效監督。
雖然審計署署長由行政長官委任,但委任的署長必須依《核數條例》行事。如有違反,則屬於違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例一旦通過立法會,就成為剛性準繩,受制約者必須遵守。獨立的司法體系是保障法例有效的關鍵原因。司法獨立便不會出現審計行為、報告“被上邊壓下來”等類似情況。雖然此次審計署就公務員招聘批評政府,尚不涉及行政違法行為,但報告向社會公佈,引起反響,本身就證明瞭審計署可以獨立工作,不會因為是政府部門,就受到壓力,喪失獨立性。審計署的工作方式和制約機制詮釋了權力制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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