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世紀貪污大案新地及許仕仁案開審受阻,原因是陪審團出了問題。陪審團多位成員或因生病,或因公幹,不能出席審判,法院與雙方律師協商決定解散陪審團,要重新遴選。
其實陪審團往往是一宗司法案件的關鍵,英美系統的法庭審訊,都重視陪審員的角色。他們是決定案件中的事實部分,如被告有沒有殺人,在聆聽控辯兩方的攻防後,由陪審員決定,法官只是負責量刑,以及向陪審員提供有關的法律意見。但對事實的認定,則是由總人數為單數的陪審團來表決,只要多出一票,就可以決定。
西方厲害的律師和檢察官,都常常在陪審員的背景上下功夫,了解他們的脾性和價值傾向,甚至間接對他們做工作。當然這是進入法律的灰色地帶,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在美國電視劇《傲骨賢妻》(The Good Wife)中,描繪芝加哥的法院審判的鬥智鬥勇,都不乏檢控雙方幕後影響陪審團的情節。
陪審團是香港司法程序中繼承英國法律的組成部分。陪審團成員都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只要身為香港居民,年齡介於21至65歲之間,品格良好,精神健全,視聽覺良好,身體狀況不存在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團的情況,視乎案件熟悉中文或英文,就有資格成為陪審員。
雖然標準低,但陪審員在刑事及部分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卻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須有7名陪審員聆訊。法官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此外,死性研訓中,也須有5名陪審員,負責裁定死者致死原因及有關情況。陪審團的討論過程不能受到任何干涉。陪審員做出決定之後,被告如獲罪,法官在以專業人士的角度為被告量刑。
大多英美法系都存在陪審團制度。1845年,香港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1997年後,《基本法》對“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至今陪審團制度已在香港有了150多年的歷史。陪審團的制度設計理念是將普通人的一般情感以及常識判斷引入司法審判,且作為某些案件獲罪與否的唯一依據。這可以說是司法剛性與人性最努力的調和。
合資格的陪審員如被抽中,必須履行義務,否則即屬違法。雇主也不得因雇員出任陪審員而解聘雇員,否則也屬違法,定罪後會被處以最高2.5萬港元罰款,以及入獄3個月的責罰。被抽中陪審員當然可以以合理理由申請豁免。比如此次新地及許仕仁案中幾位陪審員獲批豁免,只是因為被豁免人數過多,需要重組陪審團,才耽擱了審判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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