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是明尼阿波利斯警方的慣用手法

非裔美國人喬治 · 佛洛伊德被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德雷克 · 肖萬「鎖喉」致死的全過程十分殘忍。如此殘忍的手法,卻在過去幾年中被頻頻使用。

1 日,美國全國廣播公司(NBC)對明尼阿波利斯警方記錄分析後發現,自 2015 年以來,該市警方已 237 次對嫌疑人使用名為「頸部約束」的招式,雖然沒有其他城市的數據,但專家普遍認為,這一數字「高得不正常」。

在 237 次「頸部約束」過程中,44 次使人失去意識。而在這些失去意識的人中,有近 60% 為非裔美國人,30% 為白人,兩人為印第安原住民。失去意識的人中,幾乎一半都受傷了,但警方的報告中並沒有說明受傷的嚴重程度。

NBC:五年時間內,明尼阿波利斯警方用「頸部約束」讓 44 人失去意識

據 NBC 介紹,美國警方可以對嫌疑人使用「頸部約束」,但必須受到如下限制:警察可以使用胳膊或腿壓迫嫌疑人的脖子,但不能直接壓迫氣管。

但美國司法部網站上一篇關於警察使用「頸部約束」的論文中承認:「這一招式雖然有效,但它需要足夠的技巧訓練,在沒有適當的訓練下,可能導致(受害人)的窒息 …… 在某些狀況下甚至會導致永久性的殘疾或死亡。」

與此同時,「頸部約束」的使用範圍也有着明確的定義。NBC 獲取的一份明尼阿波利斯警局指導手冊中規定:「讓人陷入無意識的『頸部約束』,只適用於 1. 對象表現出強烈的攻擊行為。2. 為挽救生命。3.(警方)為控制某些表現出積極反抗對象時。」

值得一提的是,NBC 稱這份手冊上的一個日期為 2012 年 4 月 16 日,這就意味着該手冊可能已經 8 年多沒更新過了。

事實上,明尼阿波利斯警方並沒有嚴格遵守這些規章制度。十幾名美國警察和執法人員告訴 NBC,肖萬使用膝蓋壓住脖子的「頸部約束」招式,既非經受警察局的教導,也沒有獲得過任何機構的批准。而明尼阿波利市政府的一名官員也表示,警察局並不允許肖萬這麼做。

與此同時,NBC 發現,在該市警方過去進行「頸部約束」的對象中,並非所有人都對警察表現出「強烈的攻擊行為」。例如,其中一位是 17 歲的青年,他在一次商店盜竊事件逃跑後被捕。另一位嫌疑人只是因為被警車攔下後,「口頭表達了不服從」。

在所有的這些案例中,只有 5 起涉及對警察的攻擊,其他幾起案件則涉及家庭暴力或攻擊案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被警方使用「頸部約束」的對象,並沒有明顯的潛在暴力罪行。

針對 NBC 的這篇報導,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方面尚未做出回應。

但負責加利福尼亞州警察執法訓練的副警長艾德 · 大林認為,美國全境內的警局已經「很長時間」不使用「頸部約束」了,因為這一招式可能讓使用對象窒息,併產生「潛在的生命威脅」。

「這是常識:任何時候,只要你切斷了某人的氣管或阻止血液流向大腦,就會導致嚴重的傷害或死亡,就像我們在很多此類悲劇中看到的那樣。使用這種招式,最終就會導致悲劇。」

與此同時,大林還批評明尼阿波利斯的指導手冊已經過時,並且該手冊並沒有禁止這種招式,反而相對「寬容」。「手冊似乎沒有反映出加州或其他執法機構實踐后所認識到的問題,即如果警察在使用武力時不採取極端謹慎的態度,就會導致嚴重受傷或死亡的可能性顯著上升。」

「(使用『頸部約束』)似乎已成為明尼阿波利斯警方的慣例。」

曾在明尼阿波利斯警局工作十多年、負責訓練警察執法動作的肖恩 · 威廉姆斯則表示,他能夠理解為什麼其他執法機構不適用這種招式。「如果使用得當,你可以讓嫌疑人屈服,我們就可以在不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成功拘留對象。但如果使用不當,手臂放在了錯誤的位置,那麼他的氣管就可能受損,甚至被奪走生命。」

洛杉磯縣監獄的管理人員理查德 · 德魯安表示,「頸部約束」只應該在生死攸關的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而明尼阿波利斯警局使用這一招式的次數似乎「非同尋常」。

2014 年,非裔美國人埃里克 · 加納也在遭受紐約警方類似的「頸部約束」執法後死亡

NBC 介紹稱,洛杉磯警局是最早提出禁止「頸部約束」招式的警察機構之一。1982 年,在時任局長達里爾 · 蓋茨的要求下,警局禁止了「頸部約束」,並對警察控制嫌疑人上半身的行為進行了限制。在蓋茨做出這一決定之前的 7 年時間內,共有 16 人因此而死,其中 12 人為非裔美國人。

紐約警局同樣規定,在正常的警務過程中,禁止警察對他人進行「掐喉」,但在自衛情況下,警察可以使用任何適當的技術。2014 年 7 月 17 日,非裔美國人埃里克 · 加納因在紐約史坦頓島販賣未徵稅的香煙而被捕,被紐約警官丹尼爾 · 潘塔萊奧扼住喉嚨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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