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工委日前就《港區國安法》(草案)作出說明,即是說,這條法律已有文本在手;嚴格來講,已經進入最後確定、表決通過的階段,之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即可在港實施。一眾香港攬炒派心知肚明,今次「阿爺」出得手,就不會有回頭箭,也沒得再「撤回」,於是這幾日,又開始雞蛋裡挑骨頭,試圖挑動市民心中的恐懼神經,例如「罪名界定模糊」、「影響港人各種權利」、「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甚至隨時「被送中」…不一而足。筆者想說,只要身無屎、心無鬼,誰又會怕《港區國安法》來守家門、守國門?
法律將對罪行作出清晰界定
當然,法律文本尚未正式公佈,難免有人心有疑慮,但只要理性想一想,很多問題的答案其實已經相當清晰。大家不妨先回到所有問題的本源:為何要立這條法?
早前中央已經講得很明確,《港區國安法》主要針對的是四類刑事罪行(此不贅述),有意見就指出,在上月底全國兩會上通過的立法《決定》已經言明,立法不單是要懲治有關罪行,更重要的,是要起到防範和制止作用,因此相信法律條文會對有關罪行的定義作出明確的界定,法律就是要清楚告訴大家,什麼行為是違法、怎樣才是合法。筆者想說,人類社會制定法律,懲治只是手段、防範才是目的,不正是如此嗎?!
依照香港法律制度設計「港區國安法」
至於立法就會破壞「一國兩制」的論調,攬炒派從一開始就一直掛在嘴邊,但他們從來不會告訴大家,中央從研究、推進、到決定立法,整個過程都沒有脫離過「一國兩制」的框架,而且恰恰相反。有分析就指出,《港區國安法》的制度設計,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盡量依照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由原有的執法和司法機關去處理逮捕、調查、檢控工作。即是說,整個辦案過程,主要仍是由香港警方負責調查、逮捕,由律政司長根據《基本法》獨立行使檢控權,再由法院根據司法獨立原則和基本法規定審理。
筆者理解,《港區國安法》的設計,無影響過《基本法》所保障的港人權利;無影響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退一萬步講,就算有人被捕、被告甚至被裁定有罪,仍然有上訴的權利。簡單而言,這條法律的設計和制訂,正正體現的是中央對「一國兩制」憲制安排的尊重、對於香港原有法治和人權保障制度的尊重、以及對香港現有執法和司法制度的尊重。
不是「無牙老虎」 少數人應該怕
此外,對於中央將在香港設立「國安公署、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有攬炒派人士就形容為「太上皇」,筆者想說,這種抹黑又是「夾硬來」。現時的中聯辦也好、外交公署也好,甚至日後的「國安公署」都好,他們履行既定職責、就香港問題發表意見,是一回事,但最基本的一條,就是全部要依法辦事;而且無論中央機構還是官員,《港區國安法》都明文要求他們要遵守香港的法律。
當然,話說回來,如果說《港區國安法》是「無牙老虎」、沒有震懾力,那是假的;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阿爺」不會跟你開玩笑、講客氣。立下這把法律之劍,就是要讓極少數存心破壞「一國」的違法分子害怕;但對於大多數在「一國」之下合法享有「兩制」的其他市民,這條國安法,其實與你又有幾多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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