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精讀與評述

花貓哥哥

1、執法機構

首先是大家最關心的國安法落地執行機構的有關規定。

1.特區政府設置的國安委

國安委工作不受香港其他機構的干涉,工作信息不公開,法院不能對它司法複核。

評:國安委就是一個封閉獨立的系統。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下設秘書處(負責具體工作),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評:沒有規定這個秘書長一定是香港人。

國安委設置一名顧問,這個顧問由中央指派。

警務處、律政司下屬國安部門負責人由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在徵求駐港國安公署意見之後任命。

評:整個國安委班子成員都是可控的。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

評:去年香港廢青發起「反送中」非法運動,現在求仁得仁,不用反了,「中」可以自己來了。

國安委的經費由香港特區政府財政開支,並且不受香港法律限制。

評:指望通過卡財政預算來限制國安委的工作的企圖就是妄想。

2.中央駐港國安公署

國安公署辦案或者由行政長官申請,或者也可以自己申請,報中央政府批准后就可以。

三種案子歸國安公署管:外國介入複雜、特區無法有效執行、威脅巨大。

評:凡是國安委辦不了,國安公署來辦。

公署人員職務行為不受特區管轄,執行公務的時候不能被特區機構搜查與扣押,並且享受其它豁免。

評:排除任何組織與機構干擾國安公署辦案的可能性。

國安公署辦案負責立案偵破,由全國最高檢在全國範圍內指定檢察院起訴,由全國最高法在全國範圍內指定法院審判,整個過程適用內地的訴訟法,法律文書在香港有效。

評:啥也不說了,鼓掌!鼓掌!鼓掌!

2、效力範圍

然後是國安法效力範圍。

任何人、任何組織在香港以及香港以外地區犯罪適用本法,不在香港犯罪,但是結果發生在香港也適用。

評:360度無死角!為違反國安法者,雖遠必抓提供了法律依據!

哪些罪行是國安法管轄範圍?

1.分裂國家罪,本條特點是不管有沒有使用武力,教唆、給錢、其它行為等等都算。這個最高刑期是10年。

2.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嚴重干擾、阻擾中央機關與特區政府依法行使職責也屬於這類。這個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

國安法出台之後,香港警方立刻趕製了港警紫旗,對廢青的口號、旗幟、標語進行嚴厲的警告。

3.恐怖活動罪,包括破壞交通、縱火等等都算,這個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

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操縱、阻擾選舉,呼籲外國對中國或香港實施制裁、發動戰爭(比如呼籲美軍登陸香港)均屬於此類。這個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

評:四項罪名有三項屬於有行動犯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意思就是把牢底坐穿。

還有一種情況很有意思,我引用一下全文: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評:我的理解這個「各種非法方式」包括修改教科書,在課堂上發表煽動性言論等等。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國安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評:比如有外交豁免權的人員,CIA苦心經營數十年的間諜與反華基地即將土崩瓦解。

最有意思的是第58條,我引用一下某個條款的全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評:看到「享有儘早接受」的文字之後,我有一種想狂笑的衝動,把「儘快審判」描述得如此清新脫俗,我真是佩服得五體投地。

被國安法判定有罪的,不能參加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

3、法官與追溯力

法官的問題。

香港國安委辦的案件由行政長官指定本地法官辦理,辦理國安法的法官任期一年。

評:每年評估之後可以更換。

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擔任國安案件的法官,即使擔任也要被終止。

還有一條很關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評:這是對法院批准保釋權進行約束,如果法官強行要准予保釋,有啥事法官就要承擔責任,甚至可能被終止審理國安案件的資格。

國安案件一般得公開審判,也可以不公開審判,是否公開審判決定權在律政司,如果有爭議,由行政長官的證明書一錘定音。

評:是否公開審判,法官說了不算。這是防止有些重大案件如果公開審理,有些人可能會利用旁聽的機會搞事。

關於追溯力的問題。

國安法沒有單獨提到追溯力,按照一般法律原則,這個法律就是適用於7月1日公布之後。

評:現在明白了為啥這段時間亂港分子作鳥獸散的原因了嗎?

4、明天會更好

最後為香港國安法神速通過鼓掌!

這個法律穩准狠,沒有給港毒與境外反華勢力留下半點操作空間。

凡是敵人能想到的,都有相關法律條款覆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同一隻如來神掌泰山壓頂一樣將所有港毒與反華勢力直接碾壓。

最重要的是,國家選擇推出香港國安法時機選擇真的是太好了。

我一直在想,如果香港早點把23條立法,就不會有這個香港國安法;

如果這些年香港某些人不是鬧得太出格,也大概率不會有這個香港國安法;

某些人利令智昏,把國家的寬容當做自己可以放縱的理由,結果求仁得仁,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活該!

相信香港的明天一定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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