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半個社會的新聞自由

麥國華

無國界記者公布2015年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報告,香港的排名下跌9位,由去年的61位跌至70位。報告一出,立即引來有心人的搞作,拿香港與一些極權國家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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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我們不去質疑報告的準確性,但打開報紙,映入眼簾的就盡是通篇對政府官員和建制團體的諷刺、辱罵,既有揭露真相的偵查報道,也不乏移花接木、穿鑿附會的假新聞,難免有人疑惑,如此自由的報道環境,為何香港的新聞自由指數還會下降?

新聞自由泛指「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新聞媒體採訪、報道、出版、廣播及發行等權利,保障新聞業界收集與發布消息,給予大眾充分知情的自由,並確保新聞業界行使該權利時不應受到政府或任何團體干預與威嚇,亦毋須政府審批,但若相關傳媒的行為違反法律,仍要負上法律責任」。《基本法》第3章第27條明確指出,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從法律層面給新聞自由予保障。更廣義看,新聞自由是所有人應有的基本人權,而不是特定個體的特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提到:「所有人都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及傳遞資訊和意見」。

香港的新聞自由更出現畸形現象,新聞自由只保障了半個社會——若是謾罵政府,即便毫無理據亦可成為英雄;若出言支持政府,哪怕邏輯再清晰、理據再強大,立時會遭千夫所指,扣上各種罪名。不少市民現在都不敢在社交媒體談論政事,發表意見,怕的就是被人「起底」,私隱不保。

新聞自由容許大眾對同一件事作不同視角的觀察及結論,而不是以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來劃分立場,甚至上升到人身攻擊。從這一層面來看,香港市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理論上雖受法律保護,實際上已遭到嚴重破壞。如此,香港的新聞自由指數下降也不足為奇了。

要保障新聞自由,健全的司法制度固然重要,健全的傳媒生態也不可或缺。維護新聞自由是要為社會提供持平確實的資訊,而非作為破壞社會和攻擊對手的利器。如果我們繼續打著「新聞自由」的幌子,以剝奪一部分人的自由來保護另一部分人的自由,那麼新聞自由指數爆燈也沒什意義。 ■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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