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地位或更超然

石老師工作室

日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的「特首地位超然」論,引發社會熱烈討論,尤其在特首是否凌駕於司法制度之上而「無王管」,更被泛民抓住話柄,加以抨擊。其實,若大家可以平常心對待,只視它為中央再次支持特首施政的言論,不要杯弓蛇影,社會就不會無端起風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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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指特首「地位超然」。在《基本法》「政治體制」一章中,「行政長官」一節的論述的確先於「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正如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解釋,特首在憲制上需要雙重問責,不但要向中央,還要向特區負責,這是他獨特(或超然)的地位。

大家試看看特首的職權範圍,其中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提請中央任免主要官員及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等,都可顯示他在行政、立法、司法制度上,作為「香港第一人」的地位,一如張曉明指的是特首No.1的本質和地位,這個陳述並無不妥,但泛民則引伸為特首權力可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泛民尤其暗示或明言特首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果真如此,真是港人難以理解的,但可屬實?今時中央反覆強調「依法治國」,中央委員都不能超然,港特首就可以超然?論職級,港特首只是正部級,遠低於中央政治局委員,硬要謂特首超然,只反映如這些人不是對中國不認識,就是別有用心。

或者,大家還可以說特首在行政、立法機關的權力有其凌駕性,因為他不但是行政會議和公務員之首,也可在因拒絕簽署法案或財政預算案時,解散立法會,可見特首權力之大,但特首無論所犯法律的輕重,卻沒有免被檢控權,反而一些立法會議員一旦被控,就可以稱有「政治迫害」,但港特首可以用「政治迫害」來辯解?香港不同於台灣,特首在任期間並沒有像外國外交官一樣的豁免權,他的權力又怎可凌駕於司法機關而「無王管」?在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法又怎會有人公然有特權逍遙法外?

2008年,國家主席習近平當時以國家副主席身份訪港時,曾稱「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其實,港人更希望見到的是三個機構各司其職,與特首的權力互相制衡,才可以達至權力有規限,避免專制政治。

不過,今時港人沒有見到以行政長官的行政主導體制,可以像港英時期的有效運作。不少立法會反對派議員,以這樣那樣的議會程序,透過「拉布」,拖住政府施政,可謂手握住了「廢你行政主導」權,這亦可以看成反對派議員的地位超然。

不過這些地位超然的議員(肯定較目前的特首地位超然),更不利民生,不利港發展。我們這些尊貴的立法會議員,你們何時能不再超然,而能支撑一下特區施政,為港人謀福?■

原文轉載自《晴報》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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