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解說《基本法》時一句特首有超然地位,頓成泛民政客及部分傳媒連日「狙擊」目標,連番炒作後,變成「特首凌駕法律之上、不用守法、是土皇帝、司法獨立必受侵害」云云。這種沒前文後理「以言入罪」式的批判,有根據嗎?張曉明的講話原文是這樣嗎?
筆者在此,點出坊間三大謬誤,由大眾公論。
(一)特首地位「超然」等同凌駕「三權」?
張曉明講話所指的「超然」,其實是特首的特殊「地位」,而不是指他有凌駕三權的權力,原因是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分,既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的首長。正是這種「雙首長」身分使其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而且「雙首長」身分亦是「雙負責制」,須同時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着聯結樞紐作用。」觀乎前文後理,根本沒說特首因此可凌駕立法會制衡或不受法律規範。張曉明其實亦清楚指出,「講行政主導並不意味着行政管理權獨大」,「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奉行雙首長制並非新鮮事,例如新加坡就設總統和總理兩職,前者是國家元首,後者是政府首腦,只不過香港並不是獨立國家,特首把兩種功能集於一身,並參與國家發展及國策相關的工作。
(二)回歸前已有「三權分立」?
張曉明指,香港的政治制度並非「三權分立」,個別政客隨即胡謅指,香港在九七回歸前就實行三權分立,這說法也值得商榷。在一九八五年以前,立法局和行政局議員均由港督委任,直至一九九一年後立法局才開始有部分議席經由地區直選產生。況且回歸前,港督同時兼任立法局主席一職,到了末代港督彭定康時才委任施偉賢代其任主席。立法權實際牢牢地掌握於港督手中,而終審權亦屬於英國樞密院。在這種情況下,也稱得上是三權分立嗎?張曉明則指出了回歸後的香港特區是:「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不再是作為總督的諮詢機構而存在,而是成為真正的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和真正的立法機關」,而且行政主導「也不是說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歷史真相是殖民時期所謂的「三權」根本不是真正的分立。
(三)司法獨立將會受損?
張曉明的說法,亦被小部分人形容為「危害司法獨立」。縱觀回歸十八年來,政府決策曾多次遭到司法覆核,就算敗訴亦得循法律途徑上訴。如果司法不獨立,政府說了算,還需大費周章嗎?事實上,張曉明在發言中曾反覆五次提及香港司法獨立,更以《基本法》第十九條和第八十五條,說明《基本法》對司法獨立給予了充分的保障,「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還不夠清楚嗎?
只要花少許的時間讀畢張曉明發言全文,就知道他清楚說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把特首地位,與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關係,扼要地說得清清楚楚。
或許部分港人對香港回歸祖國仍存有疑慮,所以中央官員說甚麼話也覺得不舒服,然而選擇性報道、斷章取義、沒有事實根據的攻擊甚或扭曲發言者原意,對兩地建立互信,解決矛盾又有何益處?■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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