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委任副校長風波未了,無論為何目的,都不應作出不符道德的行為。
港大否決副校長任命餘波未了,再爆出竊錄校委在閉門會議內所發表的意見,支持副校長任命者出此下策,並不光明磊落,也不道德,自詡「以『義』制暴」的說法,不攻自破。
說公開竊錄內容者不夠光明磊落,是因為:一、竊錄的行為本身;二、事前同意保密會議內容,會後又「爆料」,這類反口覆舌、不守信約的小人,從來都令人不齒。
再說任何會議中的保密協議。「協議」的作用就是要讓參與會議的人士,在討論過程中能夠暢所欲言,這道理極為顯淺。
個別會議或會有逐字逐句,筆錄與會人士說話內容的做法,但這類紀錄通常只作機構內部存案或參考,會否向外公布則仍要議決,絕不是以這種未經許可的竊錄,再洩露、「爆料」的做法。
即使是「眾人之事」,政府機密會議的內容,部分也需要幾十年後,待過了敏感時期,才可有限度披露。
否則,事前協議保密的會議,原來人人都可能會竊錄、被竊錄,「互爆」的風險,便會妨礙參與者的坦率交流,無益於具建設性的討論,無論公、私營機構,這種風氣絕不值得鼓勵或助長。至於竊錄、爆料的「無間道」人士,日後更不應出任任何公職。
文革時期,內地批鬥風氣盛行,當時普通開個會,與會者人手一本「壞事簿」,記下對手講錯、做錯的事情,有需要時就公開,實行上綱上綫,黨同伐異,互相攻訐,這又怎會有坦誠的討論?如此一來,以後就不必討論,不如只舉手表決便可。
大部分港人對批鬥深惡痛絕,不料首屈一指的學府,其管理層會議竟有人為達到目的而用上這種卑劣的手法。
大家再看看竊錄內容,假設全部屬實,有關校委亦只是發表個人意見及其顧慮,並陳述事實。
一、他表達對副校長人選有保留,是因為顧慮到政黨影響力會伸延到大學事務上;
二、他只陳述副校人選被認為是「好人」及沒有相關學歷的事實—意見屬個人觀點,而陳述的亦應是事實,那還有甚麼可非議,甚至遭「公審」的地方?其他校委對以上有何回應?為甚麼又未見一併竊錄,再被披露?這是否已涉及另一個戰場—「港大校委主席任命」?
會議中,參與人士的意見或只基於個人判斷,甚或只是臆測,未必需要有清晰論述的基礎,正因如此,才需要開會討論,再經表決程序議決。
今時只見有個別校委的合理懷疑,其他校委就此的回應或討論反而未見披露,這種選擇性「爆料」的做法,並不能呈現「事實的全部」,若真以公眾利益為前提,就需要讓公眾知悉全部事實,判斷誰是誰非。
無論如何,企圖損人尊嚴、甚至人格的竊錄、爆料等行為都不道德,應予譴責,哪怕這是基於甚麼崇高的「公眾利益」、「以義制暴」等所謂信念,至於其他如校方報警求助、竊錄屬刑事還是民事,甚至有待「公審」、評說的內容等等,就更加只是枝節之末了。■
原文轉載自《晴報》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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