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邊界應該怎麼劃

李凈植

在國際法庭的判例中,採用國際司法解決海域爭端的國家,要麼是西歐、北美等國際法規則的主要制定者,要麼是有第三方介入傳統的北非、拉美的前歐洲殖民地,東方國家則更傾向於用政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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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至 1982 年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創造了三項世界紀錄——參加國最多、規模最大、時間最長。這場馬拉松式的大會,各國爭論的焦點與今天中國網民的關切一致——海域邊界應該怎麼劃。

相比領土爭議,海域爭端的出現要晚得多,也複雜得多。19 世紀 20 年代,領海與公海並立的秩序才得以確立,1945 年後出現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概念讓海域劃界爭端更加複雜。尤其是海岸相接或相向的國家,由於領海、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都有寬度限制,一旦各國在區域內主張的權利發生重疊,就可能演化為劃界爭端。

這些海域爭端如何解決?如雙邊或多邊談判不能達成一致,通常會交給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仲裁,自 1946 年成立以來,該院審結了十餘起有關海域劃界的判例,不少關於海域劃界的國際法規則都在這棟磚紅色的建築中確立。

不公平的等距離

劃分邊界,最容易想到的是使用等距離線——在測算國之間畫一條等距離線,線上每一點與各相關國家領海基線上的最近點等距。1958 年的《大陸架公約》便採用了類似表述,在相關國家無協定且無特殊情況時,大陸架的邊界應用等距離線確定。

▍海域的基本分類: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
▍海域的基本分類: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

不過,問題遠沒這麼簡單。1969 年,國際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海洋劃界案——北海大陸架案就與該原則發生衝突。該案涉及北海區域三個國家,聯邦德國、丹麥與荷蘭。三國海岸線呈凹形,德國正好處於凹形中間。如果嚴格使用等距離線劃界,德國只能獲得 5%的北海海床,而丹麥和荷蘭所獲份額則能分別達到 10%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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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大陸架一案中的海域劃界

德國人當然覺得不公平,荷蘭和丹麥卻堅持按等距離原則辦事。1967 年,德國分別與丹麥和荷蘭訂立特別協定,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請求法院將兩案合併審理、確定適用於三國間大陸架劃界的國際法原則。

最終,國際法院以 11 票對 6 票對該案作出判決,否定了丹麥和荷蘭的主張,指出劃界應依照公平原則、考慮一切有關情況,使每一方儘可能多地得到作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依照判決,三國經協商調整了彼此在北海大陸架的邊界。德國取得的大陸架增加 12000 平方公里,原丹麥和荷蘭已頒發的油田區特許權也仍然有效,北海大陸架劃界爭端因此獲得解決。

當事三國雖服從國際法院的裁決,法官內部卻存在不同聲音——在總共 257 頁的判決報告中,法院判決僅佔 54 頁,其餘的 203 頁包括了 1 位法官的聲明,4 位法官的個別意見和 5 位法官的反對意見。批評意見大多認為公平原則內容模糊,排除了等距離原則這個唯一明確的劃界方法,可能為主觀、甚至專斷的裁判打開方便之門。

國家間也劃分出支持「等距離原則」和支持「公平原則」的兩大陣營。「等距離原則集團」的國家大多海岸凸出或島嶼眾多,等距離線劃界比較有利,如英國、希臘、日本、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智利等。

而「公平原則集團」的國家海岸多有凹陷,或其鄰國屬於另一陣營,如法國、愛爾蘭、波蘭、土耳其、尼加拉瓜、委內瑞拉等。

▍比利時與法國海岸線相接,法國與英國海岸相向,這些國家之間均存在海域劃界問題
▍比利時與法國海岸線相接,法國與英國海岸相向,這些國家之間均存在海域劃界問題

正是這兩大陣營的對立,導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展開了歷時 9 年的拉鋸戰,直到 1982 年才最終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模糊的公平

《公約》僅僅用模糊的文本使各國暫時達成妥協,卻也為此後的海域劃界留下了更多不確定因素。據《公約》表述,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劃界「應以協定明定,達到公平解決」,既未明確提及劃界原則,也沒有讓任何一種劃界方法佔主導地位。

國際法院在海域劃界判例中也繼續強調兩種劃界原則的不同。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亞案中,法院在確定劃界方法的第一階段就將公平原則納入考慮。1984 年的緬因灣案更是將公平原則的靈活性推至極致。

緬因灣位於北美大陸東海岸,是被加拿大和美國領土環繞的一個寬闊海灣。從 20 世紀 60 年代起,兩國就分別在各自海岸附近勘探和開發石油,70 年代先後宣布了 200 海里的專屬漁區,劃界爭議由此產生。

1976 年,兩國均表示希望用一條線同時劃分大陸架和專屬漁區,美國主張考慮特殊情況進行劃界,加拿大則主張以等距離線作為劃界依據。前者從漁業考慮,劃法甚至改變了海灣的形狀;後者從大陸架出發,忽略了相向和相鄰關係。

▍美國與加拿大各自主張的海域劃界,紅線為無爭議邊界,綠線為加拿大主張,藍線為美國主張
▍美國與加拿大各自主張的海域劃界,紅線為無爭議邊界,綠線為加拿大主張,藍線為美國主張

多次談判未果后,兩國於 1979 年簽訂特別協定,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請求組織分庭解決。鑒於當事雙方要求劃定一條同時區分大陸架與專屬漁區的界線,分庭認為劃界應在兩種情況下保證公平,提出了不同於雙方的解決方案。

該方案以地理因素為基礎,在劃界時考慮了海床洋底、上覆水域及生物資源的分佈。主要採用幾何方法,計算兩國海岸線的長度比例調整中間線的位置,最終確定四個坐標點,連接各坐標點的線即為緬因灣大陸架和專屬漁區的單一邊界。

▍國際法院分庭在緬因灣案中確定的海域劃界,四個坐標點分別為上圖中的 A(北緯 44°11’12’’,西經 67°16’46’’),B(北緯 42°53’14’’,西經 67°44’35’’),C(北緯 42°31’08’’,西經 67°28’05’’),D(北緯 42°07’05’’,西經 65°41’59’’)
▍國際法院分庭在緬因灣案中確定的海域劃界,四個坐標點分別為上圖中的 A(北緯 44°11’12’’,西經 67°16’46’’),B(北緯 42°53’14’’,西經 67°44’35’’),C(北緯 42°31’08’’,西經 67°28’05’’),D(北緯 42°07’05’’,西經 65°41’59’’)

雖然在緬因灣案中指明了劃界方法,國際法院卻同時提到每個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需要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海域劃界標準。這從某種程度上進一步排除了確立和發展具體劃界原則的可能性,招致不少批評。

靈活的仲裁

不過,回顧近年判例,國際法院在提及等距離原則和公平原則時已逐步縮小了兩者差異。在 2001 年的卡塔爾訴巴林案中,法院指出最符合邏輯和最廣泛適用的方法是首先畫一條臨時的等距離線,然後考慮是否根據特殊情況調整這條線,以取得公平結果。2002 年的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2009 年的黑海劃界案(羅馬尼亞訴烏克蘭)及 2012 年裁決的孟加拉灣劃界案均體現了這種趨勢。

影響調整臨時等距離線的特殊情況有很多種,如島嶼、海洋凸地、海岸線地理等。島嶼和凸地最典型,雖然海權源於沿海國對陸地的主權,但某些小島、礁石和小的海岸突起也可能對等距離線的公平性產生不成比例的影響。

例如,在卡塔爾訴巴林案中,法院裁定巴林的吉塔特傑拉達島構成特殊情況,在劃界時不應獲得任何效力。該島位於卡塔爾大陸和巴林大陸之間,沒有植被,是一個面積約 50 平方米的無人小島。法院因此調整臨時等距離線,使其緊貼着該島東部穿過。相反,卡塔爾的賈南島因面積較大,且距離卡塔爾海岸僅 2.9 海里,沒有被視為特殊情況。

▍卡塔爾訴巴林案的海域劃界
▍卡塔爾訴巴林案的海域劃界

大多數時候,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特殊情況時較為謹慎。在黑海劃界案中,羅馬尼亞和烏克蘭各自提出有利於本國的臨時等距離線,並主張了六種應予考慮的特殊情況,包括海岸線長度、黑海的封閉性質、爭端方的安全因素等。但法院經過逐條審查,認定這些情況均不構成調整臨時等距離線的理由。

儘管國際法院看上去已形成較為固定的劃界方法,但大量複雜和難以解決的海域爭端還會繼續存在於國與國之間——國際法畢竟是軟法,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或國際海洋法法庭,這些機構才會對海域劃界糾紛進行實質審理。

如不願將爭端提交國際司法或仲裁,談判、調整、斡旋等政治手段仍是解決海域劃界糾紛的主要途徑。即便是在適用司法途徑解決爭端的案例中,也能觀察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響。

自國際法院成立以來,通過國際司法或仲裁解決的海域劃界案共有 26 件,其中涉及拉丁美洲國家和西歐、北美國家的各有 7 件,8 件涉及北非與西亞國家,3 件涉及東南亞國家,涉及東歐國家的僅有 1 件。

這種明顯的地域分佈提醒我們:較多適用國際司法解決劃界爭端的西歐和北美國家是國際法規則的主要制定者,而上述北非和拉美國家多為歐洲老牌國家的殖民地,歷史上就有採用第三方介入以解決爭端的傳統。隨着東盟的發展,東南亞國家近年來也較為積極地將國際法規則引入地區實踐。

全世界範圍的海域劃界進展到了怎樣的程度?這或許仍是個難以說清的問題:在存在領土爭議的地區,領土主權的歸屬可能會直接影響海域邊界的劃定;新沿海國的出現也會影響邊界數量和範圍的變化。

誠如英國著名國際法學者埃文斯教授所言,有關海洋劃界的國際法規則和以往一樣,仍是神秘和難以預期的。據統計,世界範圍內的潛在海域邊界大約有 400 條,通過協議、調停和國際司法裁判部分或全部確定的僅佔三分之一強。按照目前的速度,完成全部劃界至少還得等上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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