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合乎公眾利益?

雷鼎鳴:香港科技大學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近年香港常有出現是非顛倒,黑白混淆之事,不但驚動到李天命出山指出有些人出現集體性思維謬誤,劉遵義校長亦看不過眼,撰文責難這些人的廉恥觀是否已經淪亡。我有留意這部分港人的言行,認為他們凡事不懂講證據及細密的邏輯推理,常誤把個人的乖張喜好等同良知真理,再加上常常自相矛盾,雙重標準,的確使人擔心他們將來在社會中的競爭力。這些例子隨手都可舉出一大堆。

Disclosure-in-the-public-interest

近日有幾宗洩密風波,較嚴重的是港大學生校委在月前有選擇性(或可能是斷章取義)地洩漏校委會的部分討論內容,後來電台又播出不知如何得到的偷錄聲帶,有記者團體卻以公眾知情權為由,為洩密強辯,同時又不認同電台應公開錄音片段提供者的名字。換言之,新聞界也是懂得有些私隱是要保密的。在牌面上,香港的部分傳媒人已是在自相矛盾或持雙重標準了,否則為甚麼別人要保密你便祭出公眾知情權反對,自己卻不肯把公眾也很有興趣知道的洩密者名字公開?

保護洩密者身份 持雙重標準

他們可能會叫屈,說保護洩密者等於保障新聞自由。這便帶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洩密是否犯法或不符合道德應如何判斷?我倒不認為密一定不能洩,但我們卻必需為此訂下條件。假如你是一名間諜,把敵人的情報偷出來再洩露,這便談不上道德與否,敵人若把你抓住,可能立時槍斃,其他人也不會怎樣有異議。又或你不是間諜,但在自己工作的單位中發現有驚天大陰謀,人民安全受到威脅,又或你的上司正在犯法害人,你把事情說出來,大家只會視你如斯諾登再世,不會向你追究洩密之責。

一個機構若設立了一個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多數有其道理。有人若要逼電台公開洩密者的名字時,電台可以拒絕,並且說:「雖然公眾希望知悉誰人失去誠信,簽了保密協議後仍反口覆舌洩露機密,但我們不同,答應了的便不會違反,否則今次告訴你們名字,將來誰還會提供內幕消息?」電台若這樣說,公眾也難再對它責備。

那麼校委會保密又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聽了兩段洩密錄音後,我只認為李國章與紀文鳳言之有據,是客觀事實的陳述,最好公眾都聽到這些校委的理據,好還他們一個清白。不過,這種好處並不足夠抵銷破壞保密制度所帶來對公眾利益的長期損害。

校委會討論大量敏感事宜,例如人事討論若如無掩雞籠,內容隨時漏出,我們大可擔保以後有才能的人都絕不會申請港大,這等於是要它吞服慢性毒藥,變成形骨消瘦,這如何可能符合公眾利益?

按個人喜好決定 道德操守淪陷

從洩漏出來的錄音,我們根本看不到學術自由有被干預,公眾利益並無危在旦夕,上述可以合理化洩密的條件根本不存在。存在的恐怕只是洩密者自己兒童化的思維,事事以個人喜好決定。若他/她沒有簽過保密協議還尚可只歸咎其幼稚,但簽了協議後仍這樣做,便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法律界朋友告訴我這是刑事罪行,當然其道德操守亦有問題,若不以此為恥的話,便真的應驗了劉遵義所說的廉恥觀淪亡了。

洩密需要譴責。對不分是非,當上了馬基雅維里信徒,主張只要自以為目的正確便可以不擇手段不講道德的人,我們必要鳴鼓而攻之。我聽過很多新聞界朋友對某些同行替洩密者辯護都大表反感。以不義的手段對付你自以為的不義,只會使你喪失任何批判別人的資格。

不過,公眾其實也很想知道多一點會議中的保密內容,這如何是好?簡單得很,最好有人申請司法覆核校委會堅持保密的決定。若因司法覆核而使到會議內容公開,這不一定會破壞校委會的公信力。未來港大的申請人知道司法覆核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發生,或許他們便不用太擔心有關他的內容會被隨便公開。事已至此,我倒是十分主張反對港大校委會決定的人申請司法覆核,但他們或許已知毫無勝算,所以多半不敢這樣做。■

原文轉載自《晴報》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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