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梁頌 恆游蕙禎出局

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1月7日上午經過表決,155票贊成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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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04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釋法文本內容包括: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文本又說,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依據解釋文,2名具「港獨」色彩的立法會候任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將被判定為「拒絕宣誓」,將喪失公職資格。

今年10月12日,第六屆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正式就任,本土派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劉小麗、羅冠聰在誓詞中「加料」引發風波。梁頌恆與游蕙禎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標語,宣讀英文誓詞時把「China」讀成「支那」,「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讀成「People’s Re-fucking of 支那」。

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梁振英7日明確表示,梁頌恆和游蕙禎故意違反誓詞、侮辱國家民族,衝擊法治,引起全中國憤怒;兩人違反人大釋法條文,失去議員資格,不得就任。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釋法未改變香港現有的法律內容。需要時間研究釋法內容對香港的影響。釋法也並未增強監誓人的權利。他表示,釋法更清楚,強調了基本法原本的意義,並未修改基本法。袁國強回應釋法追溯力的問題時表示,法院已經作出判決的案件,將不受人大釋法影響;但發生在之前,而又未處理的案件,法院應以釋法為準。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認同人大的釋法,維護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等,有助立法會議員就職依法宣誓,減少爭議,期待法院盡快有裁決,讓立法會回復正常運作。他強調現時法庭未有判決,而如有議員被判定未能就任,秘書處會根據條例,去跟進是否要追討有關議員薪津。

被問到有十多名議員在宣誓時都有添加字句,他們是否需要重新宣誓。梁君彥說,今次釋法已談及宣誓的客觀要求,至於不同議員的情況如何,需要詳細研究釋法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7日表示,中央高度關注「港獨」勢力對國家和香港帶來的巨大危害,在依法遏制和打擊「港獨」勢力、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區根本利益的問題上,中央的態度是堅定和明確的,絕不含糊,絕不手軟。

李飛強調,「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嚴重違反「一國兩制」方針,嚴重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嚴重違反香港特區有關法律。如果不及時加以遏制和打擊,將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危及香港的繁榮穩定。

李飛同時指出,在香港提出「香港獨立」、「香港建國」、「香港民族」等主張,本質上都是港獨,將衝擊香港法治、社會秩序和經濟。李飛也特別批評香港6日晚間的「反釋法」遊行,指摘港獨倡議者製造流血衝突。

香港本土派民眾6日走上街頭「反釋法」,抗議北京當局試圖藉由人大釋法,封殺具「港獨」色彩的立法會議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在港澳兩地俗稱人大釋法,釋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特定條文作出法律解釋來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則,但在部分情況下釋法起到的效果與修改基本法無異。釋法可由特區當局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可自行釋法,人大釋法與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解釋《香港基本法》5次。

  • 第一次釋法:居港權問題 (1999年)
  • 第二次釋法:香港政制發展 (2004年)
  • 第三次釋法:補選行政長官任期 (2005年)
  • 第四次釋法:香港對外事務 (2011年)
  • 第五次釋法: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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