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中國就美國、歐盟不願意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磋商請求, 啟動世貿爭端解決程序。分析人士認為,美歐日等國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主要原因是他們認為中國入世15年後,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依然很多。
根據中國商務部網站, 12月12日,中國對美國和歐盟在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比對價格的做法,提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正式啟動世貿組織(WTO)爭端解決程序。
根據中國商務部統計,目前全球已經有80多個經濟體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包括俄羅斯、巴西、瑞士、澳洲和新西蘭等國,北歐、英國以及荷蘭在內的國家也都支持中國獲得市場經濟地位。
美國和日本以及加拿大是堅決反對國。歐盟有意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但是明確表示需要附加限制性條件。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對中國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予以反對。
根據15年前簽署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國原本期待在12月12日這一天成為WTO協定下的「市場經濟」國家,而美歐從此終止在反傾銷中使用「替代國」價格的做法。
協定書第15條成為爭議的焦點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成為這次衝突的焦點。根據第15條,中國同意歐美等國在中國入世的頭15年,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地位」國家,在對中國反傾銷中採用第三方「替代國」的價格,而不是受調查的中國產業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 不過,第15條另有一句話說,這種規定「應該在加入之日15年終止」 。
因此,中國認為,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後,即2016年12月11日起,歐美的「替代國」做法必須終止。不過,在此之前,美國日本都宣布,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歐盟的立場稍有不同,但是,仍然會採取新的反傾銷手段。
美國認為,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不能自動取得,因為《議定書》中的其他反傾銷條款仍然有效。
美國商務部發表的聲明說:「美國對中國國家主導的經濟中存在的嚴重不平衡仍然感到擔憂,比如在鋼鐵和鋁等產業中廣泛存在的產能過剩,以及許多產業和部門中的國家所有制。」聲明說,中國還沒有按市場原則進行足夠的改革,因此美國將繼續採用「另外」的辦法來計算傾銷幅度。
日本經濟產業省12月8日發布消息稱,關於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的地位,已決定繼續不承認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日本將維持容許對不當傾銷徵收高關稅的「反傾銷稅」機制。這是因為中國尚未解決國有企業等產能過剩問題。
歐洲聯盟採取的立場則稍有不同。上個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一項新的立法倡議,主張撤銷「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而採取新的反傾銷手段。這種新的反傾銷手段並不針對中國,而是適用於任何有傾銷嫌疑的國家。
甘思德:政府對市場干預很多
美國智庫國際戰略研究中心中國研究項目副主任甘思德(Scott Kennedy )說, 歐美做出這樣的決定主要是基於經濟考慮, 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就會給予中國產品更多的優勢,因此,對這些國家的產品不公平。
他認為美歐在這個問題上是不會改變的,除非WTO做出裁決。
他說,歐美當時應該沒有想到15年後中國對市場的干預依然很多。
他說:「我想,當時就中國入世進行談判的時候,他們應該沒有料到,15年後,中國政府在經濟中還有這麼多的干預,會給它的貿易夥伴帶來這麼多的困難。」
他認為這次衝突的主要原因是歐、美、日擔心中國已經偏離了經濟改革和開放的軌道,而中國則擔心歐美國家對全球化和多邊體制不再感興趣,所以,在原先的協議的執行中有所回撤。
巴爾舍夫斯基:議定書措辭含混不清
中國加入WTO談判的美方首席談判代表、美國前貿易代表沙琳·巴爾舍夫斯基(Charlene Barshefsky)認為,美、日、歐在這個問題上有分歧,主要是因為議定書的條款措辭不明確造成的。
她說:「2001年,當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協定書的最後措辭是含混不清的。這是雙方的分歧所在, WTO的貿易爭端小組會看這個文本的。中國這樣解讀,其他國家的解讀又是另外一種。我覺得,這應該由WTO 的爭端小組最後來解決。」
易小准: 中國應該更多地開放服務市場
易小準是世界貿易組織副總幹事,多年前是中國入世談判的代表之一。他星期一在華盛頓智庫國際戰略研究中心的研討會上發表主旨演講。他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讓中國獲益匪淺,多邊經濟體制對中國非常有益。
在被問到中國入世后的挑戰時,他說,他覺得,中國應該更多地開放服務市場。
他說:「從我個人來說,如果我可以建言,我會建議中國在開放服務領域方面做得更多,這樣會大大緩解中國與其貿易夥伴的緊張關係,也會有助於中國從製造業和投資為主的經濟模式向服務業和消費為主導的經濟模式轉換。」
因「市場經濟地位」不被承認,中國飽受反傾銷調查之苦
「市場經濟地位」不被承認,對中國造成的最直接影響就是歐美各國發起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時,可以任意指定別國商品的成本為「替代國」標準,這樣中國獲勝幾率也就減小了很多。比如一台中國產的電視成本為100美元,銷到美國時由於成本低,造成美國消費者不願購買美國本土電視。這時美國就能以中國並無「市場經濟地位」為由,選取新加坡產電視的300美元成本作為評判標準,裁定中國是在惡意壓低成本反傾銷,也就可以向中國電視企業徵收高額關稅了。
據中國商務部數據顯示,中國一直是貿易救濟調查的最大目標國。自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至目前,共有48個成員對中國發起各類貿易救濟調查案件共1149起,佔案件總數的32%。截至2016年,中國已連續21年成為全球遭遇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連續10年成為全球遭遇反補貼調查最多的國家。
據統計,僅2016年上半年,中國出口產品共遭遇來自17個國家(地區)發起的65起貿易救濟調查案件,同比上升66.67%,涉案金額85.44億美元,同比上升156%。其中,反傾銷案件46起,反補帖案件13起,保障措施案件6起。這樣算下來,平均每月超過10起,差不多三天一起。
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表示,2016年上半年,美國和印度是對中國發起貿易救濟調查最多的國家,立案數量分別達18起和15起,同時,涉案金額最多的國家也是美、印兩國。
反傾銷的重災區則是鋼鐵產業。商務部數據顯示,2015年,鋼鐵及其製品、化工、機電產品三個行業遭遇的貿易救濟調查,佔總數比重為70.4%。2016年12月9日,沈丹陽表示,今年前11個月,中國鋼鐵出口產品遭遇來自16個國家和地區發起的41起貿易救濟調查,案件數量同比上升24%。他表示,在這41起案件中,反傾銷案件26起,反補貼案件8起,保障措施案件7起,涉案金額高達68億美元。
商務部曾就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多次表達強烈不滿並堅決反對。
什麼是「非市場經濟地位」
所謂「非市場經濟地位(Non-Market Economic Status)」條款,是2001年中國為儘早加入世貿大局着想,在美國等國家談判壓力下籤署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即「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條款。
該條款規定,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否則,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說白了,這其實是歐盟、美國等經濟體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如何選擇參照標準的問題。如果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被承認,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就必須以中國實際成本為依據。反之,如果中國不被承認為「市場經濟地位」,其他國家就可以根據指定「替代國」同類產品的成本來判斷反傾銷是否成立。例如,1998年歐盟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是以新加坡為參照標準,2004年美國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則是以印度為參照標準。
如果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被承認,以中國自己的低成本為標準,是很難判定中國在進行傾銷的。但如果不被承認,歐美就可能故意尋找他們認為合適的國家的同類商品的成本來判定中國是否在傾銷,而這些國家的成本一般都是遠高於中國,這也就造成了判定反傾銷成立更容易。
那麼,判斷中國是否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是什麼呢?根據《議定書》,「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也就是說,只有那些在2001年前對「市場經濟體制」有相關國內立法的國家才有資格判定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在中國入世之前就存在相關立法的經濟體,主要是美國、歐盟、巴西、印度、日本等經濟體。
但《議定書》同時規定「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這也就是最近熱議的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將於2016年12月11日到期的根據。
附錄資料:《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
第15條 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條、《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以及《SCM協定》應適用於涉及原產於中國的進口產品進入一WTO成員的程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b)在根據《SCM協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規定進行的程序中,在處理第14條(a)項、(b)項、(c)項和(d)項所述補貼時,應適用《SCM協定》的有關規定;但是,如此種適用遇有特殊困難,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考慮到中國國內現有情況和條件並非總能用作適當基準這一可能性的確定和衡量補貼利益的方法。在適用此類方法時,只要可行,該WTO進口成員在考慮使用中國以外的情況和條件之前,應對此類現有情況和條件進行調整。
(c)該WTO進口成員應向反傾銷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a)項使用的方法,並應向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b)項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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