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遲早會來

潘麗瓊

網上流傳:一位示威者一直向警員粗言穢語咒罵、擲石頭、鐵枝、路牌和煙彈,更把載有腐蝕性液體的玻璃樽拋過去,令很多警員受傷。直至被捕一刻,依然咒罵警察全家落地獄。豈料口罩一除,他全身打震,變了鵪鶉,去到警局,好有禮貌地問:「可唔可以去廁所呀唔該?」

當受到群眾氣氛影響失去常性時,口罩變成邪靈,又像一紙行兇的執照,令人如撒旦上身,無法無天,將人性中最卑劣自私、殘忍卑鄙的行為,通通牽引出來。口罩本是防疫的,但在暴亂中隨時成為播毒的道具。有示威者誤以為有口罩,就可以「隱形」,犯法不用埋單。一如鄭國江的歌詞:「世界腐敗犯法那需領牌……人間的好景,給我一朝破壞……難為正邪定分界!」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戴口罩行兇,是親手推自己入地獄。口罩一除,一切玩完。

香港人渴慕西方民主自由社會,但禁止蒙面的法律在先進的西方社會已普遍實施。在美國紐約州,法律從1845年開始禁止示威者在集會中戴面罩。2011年,佔領華爾街示威活動至少有五人違反此項法律被捕。

在加拿大,2013年通過反蒙面法。在非法集會或暴亂中蒙面,最高刑罰是十年監禁。在英國,2011年爆發反緊縮政策示威,214人被捕。內閣會議便討論禁止在騷亂期間蒙面。

在歐洲,反蒙面法在法、德、意、荷、瑞典、挪威、丹麥、比利時、奧地利和西班牙和保加利亞等十多國,均已成為法律,普遍禁止在示威遊行等公眾集會中蒙面。病人當可豁免。

香港慢三拍,未立蒙面法,但遲早也會立法。表達自由是有法律底線的,口罩不是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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