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君堯指亂港勢力搞顏色革命

香港以「反修例」旗號煽動的系列暴力活動仍在持續,22日,此前被暴徒打砸辦事處、破壞祖墳的香港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其立法會辦公室再次接受《環球時報》-環球網記者專訪,在專訪中,他向記者展示了三份文檔,內容涉及6月初至8月中旬反對派煽動策劃的一系列暴力示威事件以及幕後推動的各方亂港勢力。另外,對香港媒體的職業操守,何君堯也提出質疑,並呼籲特區政府建立記者登記制度,杜絕假新聞。

三份文件直指「顏色革命」

由於工作時間已經被排滿,專訪被確定在午餐時間,快速吃掉一塊三明治後,何君堯帶記者到他的辦公室。他的辦公室並不大,最醒目的是辦公桌後牆上所掛的「愛國愛港」書法作品。何君堯把他在立法會開會的筆記本拿給記者看,筆記本側面標號29,在被問到這個數字的含義時,工作人員表示,每次立法會開會,何君堯都非常認真地做記錄,現在筆記本已經記滿28本了。

何君堯首先拿出三份文件,這是他近來精心整理的香港暴亂的資料。第一份文件是按照日期排序的從6月初到8月14日反對派煽動的大小暴力事件,「一共有42起,如果有人告訴您,這都是自發性的行為。你信嗎?60多天裡有40多起大型的遊行活動,如果沒有一個總指揮,沒有人做統籌,沒辦法做到。」

第二份文件是何君堯收集的暴徒針對自己的騷擾和恐嚇記錄,他認為,過去兩個半月的香港暴亂簡單來講,就是一系列的「港獨」活動,要把香港要脫離於中國主權以外,「我看得清楚,他們以反對『修例』為名,實際是將累積了過去20多年的『港獨』運動明朗化、白熱化。我站在最前邊說『不』,他們就用一系列手段來給我滅掉聲音,來打擊我。」

何君堯出示的第三份文件是一張手寫的框架圖,類似於思維導圖。何君堯將香港暴亂的幕後推動因素分為八類,分別涵蓋美國領事館、民陣、教育界、法律界等。「外部勢力搞顏色革命不需要從外部打你的國家,而是從內部燃燒來試圖讓你滅亡。」

香港傳媒90%在持錯誤立場

8月20日下午,少數香港媒體記者惡意圍堵、阻撓廣東廣播電視台香港記者站站長陳曉前。這是繼付國豪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暴徒圍毆后,另一起內地記者在港正常採訪遭遇不公正對待的事件,只不過,這次的實施者從暴徒變成了部分香港媒體記者。

8月20日香港警方例行記者會上,陳曉前被一些香港本地記者包圍。視頻截圖

何君堯認為,一些香港記者在整個香港暴力示威活動裡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我們看得清楚,香港的傳媒確實有問題,他們不夠中立,他們有立場,但是他們的立場就是站在錯誤的那一面。」

「在示威行動裡,他們(部分港媒)經常把警方的部署暴露出來。當警方要執法的時候,他們就拿鏡頭對準警方,拍警方是怎樣執法的。相反,在受害者被他們(暴徒)迫害的時候,卻沒有人出聲。」何君堯形容,這種狀況就好像看非洲的森林裡獅子在獵殺小動物,港媒卻不干預。「有勇氣有正義感的記者鳳毛麟角,這就是我們記者的標準嗎?我不認同。」在採訪中,何君堯透露,近期有很多港媒希望能專訪他,但他考慮再三還是婉拒了,「我不想成為他們所編的故事中的那一塊拼圖。」

何君堯說,最近自己注意到內地來的記者同胞很專業,但是他們(部分港媒)已經把河水、井水分得很清楚,「他們認為你來了就是來看我們的醜態,這讓我很反感,所以你拍我的照片我就要反對你。」

「過去兩個月裡,香港的傳媒90%,都持錯誤的立場。要深刻地思考一下,記者的專業水平是誰來考定?他們是否有資格擁有記者證,是誰說了算?」何君堯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應該考慮引進記者登記制度,如果不達標就不可以當記者,「如果您的一些行為不符合標準,您的資格就要取消,這可以確保我們市民有知情權,同時得到真實的,有價值的新聞,而不是假新聞,我們不需要fake news,我們不需要任何誤導人的消息。所以,我作為香港的一員,應該要發出多一點聲音呼籲改革我們傳媒採訪的標準。」

呼籲制定「禁止蒙面法」

連日來,蒙面暴徒一直在香港的系列非法示威活動中扮演「急先鋒」,日前,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立法會議員葛珮帆等香港各界人士建議香港仿效其他國家及地區,訂立「禁止蒙面法」。對此,何君堯表示,香港在民主發展的進程中,有人要求政府有更高的透明度,但提出這些訴求的人又對自己用另一套標準,「如果你講的話是對的,是得到大家認同的,為什麼你不可以面對群眾?為什麼還要隱蔽面容呢?」何君堯認為,隱蔽面容是一種別有用心的做法。有了「禁止蒙面法」,可以預防暴力示威和違法行為。公開表達訴求和行使遊行示威的權利的人不需要帶着面具。

「香港作為一個最自由的城市,每天有十起示威遊行活動。但有大量的示威者實際上不是在示威,而是為了暴力衝擊。他們有十分充分的準備,包括裝備、頭盔還有彈珠、弓箭等,已經超乎了民主訴求的範疇,『禁止蒙面法』在香港非常必要。」何君堯表示,他完全支持引入「禁止蒙面法」,並考慮在接下來的立法年度裡,跟其他志同道合的議員一道提出這一訴求,「香港的遊行和示威是按照基本法和國際慣例進行的,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憲法賦予的權利從來不包括容忍暴力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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