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傳聞說香港特區政府內部正在討論這一議題。香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最近表示,當香港進入緊急情況及公共安全受到威脅時,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宣布實施「緊急法」,無需經過立法會審議。
一些香港人着急了,甚至有點抓狂。
其實林鄭月娥並沒有明確表示,到底是否會動用「緊急法」。然而僅僅是「沒有否認」,就已經讓這些人受到很大刺激,甚至叫囂一旦使用該法,「香港就會變成烏克蘭」。
無巧不成書。28日深夜,解放軍駐港部隊的一次正常輪換,大量裝甲車出現在香港街頭,更讓他們感覺風聲鶴唳,神經高度緊繃。
讓極端反對派如此緊張的「緊急法」到底有哪些規定,如果真的實施,香港又會變成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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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緊急法?
「緊急法」即香港現行法例中的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旨在授予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因此一些法律人士認為,「緊急法」是特首和行政會議通過法律手段止暴制亂的「尚方寶劍」。
從官方文件看,「緊急法」授予了行政長官如下權力:
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不需通過立法會。
比如可以實施戒嚴、禁止示威者蒙面等,也可拘捕亂港人士,對標語甚至不良媒體做審查。
除了不得採用死刑,對這些臨時緊急立法所規定之罪行,可規定最高判處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法律界人士特別指出,港府可以依據「緊急法」禁止示威者蒙面,這一條尤其引起輿論關注。我們看到,近來一些暴徒行為猖獗,但他們蒙面施暴,看不清臉,這增加了事後依法追究他們的難度,使得這些人造成極大破壞後,竟然無需承擔責任和後果。這條禁令將把施暴者曬到眾人的眼睛和各種鏡頭之下,能夠起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
而且現在國際上最少已經有十三個國家早已立法禁止蒙面示威,包括德國及意大利等歐洲國家,還有加拿大和美國十多個州都有類似法例。
28日,就有香港團體向林鄭遞交請願信,要求政府當局參考國際標準,儘快訂立禁蒙面法。他們手持「蒙面只利犯罪、不利執法」及「表達正當訴求、何須鬼祟蒙面」等標語,又拉起橫幅,上面寫着「跟隨國際標準立法、禁止蒙面示威遊行」。他們認為,這些黑衣人每次鬧事都戴上面罩,甚至開發布會的時候也不敢露臉,這加大了罪案發生的幾率。
另外,「緊急法」的規例還可以延伸對刊物和文字的審查。現在香港局勢中,有一些人通過網絡平台,用殘忍的仇恨言論去大肆煽動,鼓勵違法犯罪行為,這種仇恨言論無論是在哪個國家和地區都是無法被允許的。
可見,如果港府真的宣布「緊急法」實施,對於黑衣蒙面暴徒可以說是一記重拳。香港《星島日報》專欄28日發評論稱:「特首對於引用《緊急法》言而未盡,卻已如震聾啟聵」,又稱「反對陣營更加大為緊張,齊聲喝止寶劍出鞘」。
事實上,在面對騷亂或恐襲等危機時,西方國家也常以緊急狀態來應對。比如去年12月,面對「黃背心」持續不斷的抗議,法國總統馬克龍宣布進入經濟和社會緊急狀態。今年2月,特朗普宣布南部邊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理由是毒品走私和非法越境泛濫,威脅邊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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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如今備受關注的香港「緊急法」,其實是1922年通過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港英政府期間,它就曾被啟用過。
當時,英國在香港的殖民政府訂立這一法律的背景,是香港海員要求英資海運公司加薪卻沒有成功,然後演變成一場海員大罷工。時任香港總督司徒拔爵士(Sir Edward Stubbs)認定以非常大總統孫中山為首的中國(廣州)政府受到了蘇聯布爾什維克思想的影響,在幕後策劃罷工。
而香港最近一次啟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在1967年「六七暴動」時期。
當年4月開始,位於九龍新蒲崗大有街的新蒲崗塑膠花廠發生工潮;5月,新蒲崗塑膠花廠的勞資糾紛開始升級並政治化,衝突愈演愈烈。部分工人阻止工廠出貨,場面緊張。
1967年5月6日,防暴警察到場戒備,但在廠外的工人不但沒有散去,還與在場警察發生衝突,21名工人被警方逮捕,還造成多名工人受傷,聆訊後更有8人被判入獄。工會代表前往警署亦被扣押。
5月7日,工人與其他支持者上街集會示威。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木彈驅散示威者,拘捕127人。5月11日,新蒲崗塑膠花廠工潮演變成暴動,工人聚集在新蒲崗街道外,與警察對峙,又用石頭和燃燒瓶襲擊警員。
當局鑒於事態嚴重,於當晚宣布東九龍實施宵禁,所有後備警員取消休假候命,事件中有百多人被捕,並造成兩人受傷。
之後較大型的衝突,包括5月22日的中環花園道事件、6月6日太古船塢暴動、7月8日沙頭角槍戰等。由7月12日起,衝突中開始出現俗稱「土製菠蘿」的炸彈,其後暴力事件持續升溫。暴動直至當年年底才大致平息。
當時,港英政府宣稱這是親北京團體策動的「反英抗暴」鬥爭,試圖推翻總督戴麟趾爵士(David Trench)及其政府。
於是,港英政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跳過立法局(今立法會)頒布了多條緊急法令,當中包括禁止遊行集會和示威抗議、禁止「非法廣播」、嚴禁張貼「煽動性傳單」,凡三個人以上聚集即可檢控「非法集會」罪。
從當時來看,為了擴大警權,以便讓他們逮捕、搜查、封閉場所、檢控工作更為迅速,港英政府在六七暴動期間根據「緊急法」主要頒布了5個緊急法令:
「防止煽動性言論」緊急條例(1967年5月24日)
「防止煽動性標語」緊急條例(1967年6月1日)
「防止恐嚇」緊急條例(1967年6月24日)
「九項緊急法令」(包括:1. 虛偽報告之散播;2. 檢查武器之權力;3. 內庭不公開審訊;4. 啟封或封閉屋宇之命令;5.表明身份;6. 驅散集會之權力;7. 阻礙罪行;8. 集會罪行;9. 破壞罪行。)(1967年7月20日)
「修訂一九六七年緊急(主要)規則第四十條條文」,任何獲授權人員,不需持有搜查令,可進入屋宇,車輛或船隻,搜查任何武器或軍火,同時可截查可疑人物;此外,任何人如獲悉別人藏有攻擊性武器者,須向警方檢報(1967年7月22日)。
當時的港英政府,還根據這些緊急法令查封幾家親北京報館,並將報社社長等判罪判囚,引發中國向英國提出外交抗議,並最終演變成1967年8月22日晚於北京發生的火燒英國代辦處事件。
在六七暴動期間,石中英剛剛完成中五會考,當時他只有16歲。他回憶說,「工人罷工、跟警方爆發衝突,我看在眼中,內心躁動不安。同學說不如做些宣傳單於開學時派發,我負責寫寫文章和印刷。」
就是這張宣傳單,令他換來囚犯編號YP28171。他被控「藏有煽動性標語」,入獄18個月,在屬於高度設防的赤柱監獄服刑,終生留有刑事案底。
他說,「這很荒謬,我只寫了數句愛國無罪、抗暴有理。判刑18個月,我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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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局勢如果可以「軟着陸」,那當然最好。
林正月娥不置可否的表態,以及解放軍駐港部隊的一次正常輪換,僅僅這樣就刺激一些人到抓狂,這如果不是心虛,又是什麼呢?
雖然極端反對派的炒作讓很多香港普通人也感到擔心,也有不少法律人士認為,「緊急法」是特首和行政會議通過法律手段止暴制亂的「尚方寶劍」。
無論如何,探討是否動用「緊急法」,這是香港社會朝着依法止暴制亂邁出的正確一步。
到目前為止,香港特區政府和警隊始終保持了最大限度的剋制,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希望能實現「軟着陸」。而如今香港局勢已經難以用常規手段進行治理,我們並不知道最後港府會怎麼決定,但如果真的援引了「緊急法」,那一定是萬不得已的選擇。
這也顯示出,香港尚有打擊暴亂可以使用的更多法律資源。如果能把它們激活、調動起來,不僅可能起到效果,而且有利於保持香港現有法律體系的一貫邏輯,讓止暴制亂堅定走在法治的軌道上。
或許,無論是香港的普通市民還是特區政府,都不曾香港有需要認真權衡是否動用「緊急法」的這一天。這完全是極少數喪心病狂的暴徒,把局勢強行逼到了要評估是否應做出這一抉擇的地步。
這是香港的悲劇,更一定意味着那些暴徒的個人悲劇,他們做了一次愚蠢的命運賭博。
香港的法治秩序有着國家的無限支持,就算這一秩序遭遇了再嚴重的挫折,也必將有最終恢復的一天。
等那一天到來,他們要拿什麼贖回自己的人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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