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社會大敵是濫用自由

盧永雄

近日示威活動持續,有兩件事和新聞採訪有關,值得關注。

第一, 一個13歲男童示威現場「採訪」。周日在海港城的示威中,有一名身穿寫有「記者」字樣背心的男童,被警方帶走。該男童是一個網上媒體「深學媒體」的學生記者,他在警署受到警誡後離開,後來男童接受訪問時表示,自己「希望報導事實」,因此加入學生媒體。男童母親指,警方警告如果下次再在示威現場見到男童,會控告她未有保護兒童,父母須負上刑事責任。她又稱,不反對兒子出外採訪,認為這是成長的階段,學識面對大場面。

而男童所屬的組織「深學媒體」就發表聲明,稱該媒體所有記者為在讀於大專及中學之學生,進行義務性的採訪工作,故該兩名記者不受《勞工條例》(應為《僱傭條例》)所規管,故不符合非法勞工之指控。「深學媒體」又認為警方行為完全干預採訪,嚴重地影響新聞自由,會向警方提出交涉。

一個13歲的中一學生,遠未到成年,在思想上並不成熟,也未有自立能力。在一個非法集會的場合,即使假設這個「記者」沒有直接參加示威活動,現實上在示威場合,警察和示威者經常有劇烈的肢體衝突,如何能確保一個完全未經專業訓練的13歲的兒童,可以保障到自己的人身安全?若示威者和警察打鬥,這個小朋友貼近拍攝,被其中一方意外撞到受傷,誰去負責?

在去年中反修例活動後,湧現大批網上媒體,這些「網媒」部份並非很有規模的組織,當然不是按法例註冊的社團,甚至不是一間公司,只要在facebook開一個專頁,就可以自稱是一個媒體,部份可能只是一個虛擬的組織,在法律上並無一個實體存在。

「深學媒體」急忙作免責聲明,話記者作義務性的採訪,「不符合非法勞工之指控」。既然相關的13歲男童是義工而非勞工,相信相關團體亦沒有為他買勞工保險,若在工作時發生致命意外,無論傷殘以至死亡,都沒有保險賠償。

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若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獨留兒童在家是一種「忽略」,家長容許子女參加如此危險的「採訪」活動,也是一種「忽略」,不能以用「讓兒童學識面對大場面」作辯解。這些媒體組織的成年負責人,叫稚齡兒童去危險地方做採訪,負責人可能也屬於對兒童有「照顧責任的人」,也可能有罪責。並不是一句新聞自由,就可以把未有判斷力的兒童,置於危險境地。

第二,    網媒直播評論女警身材。另一個問題案例是在一個網媒直播中,男「記者」品評女警的身材,被針對的是負責做傳媒聯絡的女警,直播影片頻頻以近鏡對準兩位女警,夾雜粗言穢語,對女警評頭品足,揶揄她們的身材。

其實有關行為,已涉嫌性騷擾,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法例規定若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令當事人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已屬犯罪。「高談與性有關的淫褻笑話、評論別人的身材」,就是這種侮辱行為。

我熱愛新聞自由,不喜歡政府多加規管。但自由社會最大敵人,是濫用自由。隨意叫小朋友去做危險採訪,在新聞報導中作性騷擾行為,這些人行使自由權利時,不懂、或不想自我控制,既令人討厭,也非常危險,他們才是自由社會的最大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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